房屋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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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責任保險(occuppiers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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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責任保險概念[1]
房屋責任保險是以房屋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以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主要有房屋公共責任保險和房屋職業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它以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一個責任限額為可能承擔賠償的最高金額,目的在於事先為企業或個人的房屋承保法律上的責任。
房屋責任保險分類[1]
主要有房屋公共責任保險和房屋職業責任保險。
房屋公共責任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在固定場所或地點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由於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其中,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一般包括兩部分:被保險人因疏忽或過失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財產損毀,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於責任事故發生可能引起的訴訟,被保險人因此需承擔或支付的有關訴訟費及其他費用。該險種對戰爭、核事故等產生的責任、雇主責任及被保險人自己的財產、人身損害等不予負責。
房屋職業責任保險主要承保房地產業的各種專業人員因工作上的疏忽、過失造成與其簽約的對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其保險責任範圍包括以下兩項:被保險人及其前任、被保險人的雇員及雇員的前任因職業事故應承擔的賠償金;被保險人因職業事故引起的訴訟費用和其他經事先同意的費用。它的賠償限額取決於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以及保險期限內賠償金額的累計限額。
房屋責任保險內容[2]
以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其過失,並因為房屋或設備的瑕疵造成進出或停留於房屋的人的人身傷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房屋責任保險所承保的危險,限於房屋的所有入或使用人因為房屋或設備瑕疵對他人造成人身傷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房屋責任保險一般將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列為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違法或故意行為;
(2)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3)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徵用;
(4)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5)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6)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房屋或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
(7)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8)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
(9)保險單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事故免賠額;
(10)保險單列明的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