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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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登記的概念[1]
房屋租賃登記是指當事人簽訂、變更、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該制度是房屋租賃法律關係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有關該制度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法規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規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近年來,房屋租賃日漸成為常見現象,但出租人將產權有爭議的房屋出租,出租房屋成為社會問題多發地帶,私下出租房屋逃避稅收等現象也日益嚴重,為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管理,杜絕非法交易和私下交易,我國實行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登記的效力[2]
在中國,房地產登記是房地產權屬取得和變動行為生效的要件,但房屋租賃登記是否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要件,學術看法卻有爭議。有人認為房屋租賃登記是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人則認為不是。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因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這裡並沒有規定,登記後租賃合同才生效,只是稱“備案”。顯然房屋租賃登記的主要目的是備案於政府部門,以便監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9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所以,房屋租賃登記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起到備案的作用。
房屋租賃登記的管理機關是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租賃當事人首先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這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房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