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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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印花稅是指因房地產買賣、房地產產權變動、轉移等而對書立的或領受的房地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賦。
房地產印花稅的法律特征 [1]
征收房地產印花稅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房地產印花稅具有如下法律特征:房地產印花稅是印花稅在房地產領域中適用而形成的一種房地產稅種;房地產印花稅是同時針對房地產買賣、房地產產權轉移變動以及相應的房地產產權憑證的書立與領受而征收的稅種;房地產印花稅是通過在房地產產權憑證或有關憑證上加貼完稅印花稅票的方式進行的一次性征收的稅種。
房地產印花稅的內容 [2]
房地產印花稅的徵稅憑證主要包括:具有房地產買賣合同性質的憑證;房地產產權轉讓書據;房地產權利許可證明;房地產經營賬簿;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房地產印花稅的內容包括:
(1)納稅主體。房地產印花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稅房地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國外書立、受我國法律保護、在我國境內適用的應稅房地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2)計稅依據。房地產印花稅的徵稅對象是特定行為,而其計稅依據則是該種行為的所負載的資金量或實物量,其中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書據所載金額;房地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則是按件計收;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租賃金額;房產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是購銷金額。
(3)稅率。房地產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第一種是比例稅率,適用於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0.05%,同時適用於房屋租賃合同,稅率為1%,房產購銷合同,稅率為0.03%;第二種是定額稅率,適用於房地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稅率 為每件5元。
(4)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房地產印花稅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即貼花),即納稅人在書據的立據時和證照的領受時,納稅義務即發生, 即行貼花,而不是指憑證的生效日期。印花稅實行“三自”繳納辦法,即納稅人按照應稅憑證的類別和適用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花(即自行納稅,一般在當地稅務機關或其他出售印花稅票的處所購花)、自行貼花;對有些憑證一次貼花數額較大和貼花次數頻繁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採用匯貼、匯繳辦法納稅,匯繳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應納稅額的大小予以指定,但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5)減稅免稅。免納房地產印花稅的情況包括:
第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第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