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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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投資者(Strategic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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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投資者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與發行人具有合作關係或合作意向和潛力並願意按照發行人配售要求與發行人簽署戰略投資配售協議的法人,是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繫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請註意“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可以說明公司與戰略投資者之間是一種長期的合作關係!我國在新股發行中引入戰略投資者,允許戰略投資者在發行人發行新股中參與申購。主承銷商負責確定一般法人投資者,每一發行人都在股票發行公告中給予其戰略投資者一個明確細化的界定。具體來講戰略投資者就是指具有資金、技術、管理、市場、人才優勢,能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拓展企業產品市場占有率,致力於長期投資合作,謀求獲得長期利益回報和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境內外大企業、大集團。
1、 與發行人業務聯繫緊密,擁有促進放行人業務發展的實力。
2、 長期穩定持股。這是區別於一般法人投資者的首要特征。
3、 持股量大。
4、 追求長期戰略利益。
5、 有動力也有能力參與公司治理。
具體來說,要把握以下幾條:
首先,戰略投資者必須具有較好的資質條件,擁有比較雄厚的資金、核心的技術、先進的管理等,有較好的實業基礎和較強的投融資能力。比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這些公司都有很雄厚的資金。
其次,戰略投資者不僅要能帶來大量資金,更要能帶來先進技術和管理,能促進產品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並致力於長期投資合作,謀求長遠利益回報。
第三,引進戰略投資者,要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省市縣應各有不同,不要僅認為國際500強、國家500強才是戰略投資者,對有資金、有技術、有市場,能夠增強企業競爭力和創新能力、形成產業集群的,都是戰略投資者。
簡單來說,就是著重長遠利益的投資者,投入資金不求短期回報,資金也不會在短期內撤回。
不同的發行人根據自身的情況界定公司的“戰略投資者”,例如,華能國電在首次新股發行時,公佈:
戰略投資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最近一年內向本公司提供燃料及運輸服務一次性交易總額在 3億元以上的法人;
2.自公司成立以來向公司一次性收購或出售資產(或股權)經評估或審計確認的交易總額在5億元以上的法人;
3.自公司成立以來在證券市場與本公司發生重組、購併等資本運營行為一次性交易總額在5億元以上的法人;
公司將根據符合上述要求的戰略投資者與本公司業務關聯的重要性以及往來業務量兩個標準最終確定不多於三家戰略投資者,同時對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數量最多不超過10,000萬股。
請問有什麼法律法規對戰略投資者有具體的定義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