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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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利率(Penalty Interest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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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利率是指金融機構對客戶不遵守有關信貸政策和原則使用貸款時所征收的高於基準利率的利率。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些西歐國家(如法國、比利時、聯邦德國、義大利等)的中央銀行在公佈官方貼現率時,為控制信貸總規模與貨幣供應量,對各商業銀行都規定了一個再貼現的額度。對限額度內符合規定的商業票據,按規定的貼現率予以貼現,而對超過限額的貼現申請,則使用較高的貼現率,即征收懲罰性利率。懲罰利率一般比基準利率高45%。有些商業銀行在急需資金周轉時,寧願支付一筆懲罰性利息也要取得中央銀行貸款。中國為防止貸款被擠占挪用。促進企業節約使用資金,提高經濟效益,對銀行貸款也規定了加罰利息制度。1989年2月1目的利率調整方案規定,對如下三種情況實行加收利息制度:
(1)對愈期貸款加收利息30%;
(2)對超過核定的流動資金總額(包括核定的自有流動資金和正常規定額貸款)的貸款和未核資企業划出的積壓物資占用的貸款均加收利息50%。
(3)對企業由於搞基本建設或更新改造開支超標準以及其他原因擠占挪用的貸款,加收利息100%。
為此,控制專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的借款規模,控制貨幣供應總量,從1986年8月1日起,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也實行對不按規定的還款和繳納準備金的專業銀行加罰利息的制度。當時規定,對逾期貸款按日息的39500加罰利息,對欠交中央銀行準備金按日息2‰加罰利息。1988年9月1日的利率調整方案,對如上兩類加罰利息的日息分別提高到5‰和3‰。
實行這種辦法,有如下一些好處:
(1)可以用經濟的辦法刺激貸戶遵守信貸政策,確立良好的信譽,按時結息,按時還款;
(2)可以為銀行加強管理確立一種手段,從而使銀行的職能更加完善;
(3)有利於銀行自身的核算,增加利息收入,多盈餘、多上交,為國家財政多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