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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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利率(Penalty Interest 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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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利率是指金融机构对客户不遵守有关信贷政策和原则使用贷款时所征收的高于基准利率的利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西欧国家(如法国、比利时、联邦德国、意大利等)的中央银行在公布官方贴现率时,为控制信贷总规模与货币供应量,对各商业银行都规定了一个再贴现的额度。对限额度内符合规定的商业票据,按规定的贴现率予以贴现,而对超过限额的贴现申请,则使用较高的贴现率,即征收惩罚性利率。惩罚利率一般比基准利率高45%。有些商业银行在急需资金周转时,宁愿支付一笔惩罚性利息也要取得中央银行贷款。中国为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促进企业节约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对银行贷款也规定了加罚利息制度。1989年2月1目的利率调整方案规定,对如下三种情况实行加收利息制度:
(1)对愈期贷款加收利息30%;
(2)对超过核定的流动资金总额(包括核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和正常规定额贷款)的贷款和未核资企业划出的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均加收利息50%。
(3)对企业由于搞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开支超标准以及其他原因挤占挪用的贷款,加收利息100%。
为此,控制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规模,控制货币供应总量,从1986年8月1日起,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也实行对不按规定的还款和缴纳准备金的专业银行加罚利息的制度。当时规定,对逾期贷款按日息的39500加罚利息,对欠交中央银行准备金按日息2‰加罚利息。1988年9月1日的利率调整方案,对如上两类加罚利息的日息分别提高到5‰和3‰。
实行这种办法,有如下一些好处:
(1)可以用经济的办法刺激贷户遵守信贷政策,确立良好的信誉,按时结息,按时还款;
(2)可以为银行加强管理确立一种手段,从而使银行的职能更加完善;
(3)有利于银行自身的核算,增加利息收入,多盈余、多上交,为国家财政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