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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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課征的方式不同可具體劃分為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總分遺產稅三種。
總分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征收總遺產稅,在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征收分遺產稅。兩稅合徵,互補長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臘和羅馬帝國時已有遺產稅的征收。
目前,伊朗採用的便是這種稅制。這種模式,因重覆徵稅,稅負較高,而且,徵稅手續也比較繁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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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遺產稅,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徵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徵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征收兩次稅收,有重覆徵稅之嫌,使遺產稅制複雜化。[1]
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先總稅,後分稅”,表現為先對總遺產徵稅,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對各繼承人徵稅,這樣就既保證了稅源,又體現了社會公正,稅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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