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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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課征的方式不同可具體劃分為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總分遺產稅三種。
分遺產稅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分別進行課征。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係和繼承人的實際負擔能力,採用累進稅率。
贊成分遺產稅的人則認為,分遺產稅比總遺產稅更加公平,因為,分遺產稅更接近支付能力;通過給予直系親屬優惠的政策能夠更容易地根據繼承人的情況進行調節,這是鼓勵財產廣泛分散的較好的手段[1]。
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先分後稅”,表現為先把遺產分給各繼承人,然後對每一繼承人所得財產徵稅。
與總遺產稅制相比,分遺產稅制設計就比較周全。財產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關係遠近不同,稅率不同;分得的財產不同,稅率也不同。倘若兒子和侄子繼承同樣遺產,那麼,他們各自適用的稅率有差別;同樣是兒子,繼承金額不同,納稅金額也不同。日本、法國等國家,採用的就是這種稅制模式。它剋服了總遺產稅的缺點,但實際操作時可能出現的問題是,適用稅率高的人,借用稅率低的人的名義,私下交易,從而使偷漏稅成為了可能。
- ↑ 歐盟各國遺產稅概述.作者:周衛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