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自保型社會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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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自保型社會保障模式是指在社會保障制度中實行“強制自保”,是一種非常獨特的做法,雖然在世界上不是很普遍,對推行的效果也意見不一,但是,它的基本理念和運作經驗頗具特色,在國際社會保障的“百花園”中,確實獨樹一幟。目前,世界上有19個國家推行相似的制度,這些國家基本上是發展中國家。其中,最具典型意義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
(一)強制儲蓄
強制儲蓄是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採用這種做法的背景始於1955年創立之初。由於新加坡的經濟還不發達,國家還沒有能力提供高水平的社會保障;另外,新加坡地處東南亞一帶,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儲蓄風氣一直很濃,所以,通過強制儲蓄形式進行社會保障資金積累,便成為其主要選擇。開始實行強制公積金時,雇主和雇員各自提供工資的5%,以後逐步提高,最高時總公積金率達到50%,後因經濟衰退才又降至40%,即雇主和雇員各自繳納雇員月薪的20%(1997年7月)。
(二)功能廣泛
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是從老年保障開始的,現在已發展成為全面性和綜合性的社會保障計劃。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涵蓋的內容極為豐富,所以,由此而產生的功能也變得極為廣泛。除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之外,其內容還包括購買住宅、子女教育、股票投資、產業購置等16項。特別是由於其累積資金數額巨大(1995年,其占國民儲蓄總額的93%,相當於當年GDP的一半以上),因此,成為資助國家建設和發展計劃的重要資金來源。
(三)國家支持
新加坡強制自保型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之一就是強調“自存自用,自立自保”,因此,國家在資金上的支持力度很小。但是,國家在另外三個領域的支持卻很明顯:
(1)立法保護。包括強制儲蓄及其管理在內,始終得到法律的保護,如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轉讓和繼承等,都有國家法律保證。
(2)稅收優惠。在公積金中,個人繳納部分實行稅前繳納,免除所得稅;雇主繳納部分也是稅前列支,計入生產成本。
(3)擔保支付。公積金的最終支付均由國家擔保,從而改善了支付風險。
(四)運作靈活
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運作比較靈活,考慮的主要是便利加入者,並儘可能地使運作合法、合理、合情。例如,繳費雖然是強制的,但其繳納比例及總公積金率是隨實情不斷調整的,特別是根據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狀況而有所增減。又如,加入者出現供款不足時,家人是可以幫助供款的,如養老戶頭供款不足而影響支付時,家庭其他成員可以通過轉移支付予以補足。
綜上所述,強制自保型社會保障制度確實有其優勢的一面,尤其對強化個人自我保障、減輕國家負擔等方面作用顯著。但是,由於其本質還是屬於儲蓄性質,有其本身不可剋服的缺陷,其中兩點還是相當嚴重的,可以說是與社會保障的根本宗旨相背離的,即:
(1)互助互濟和再分配作用較弱;
(2)社會公平原則難以兌現(沒有向低收入者傾斜)。
- 郭士徵主編,社會保障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11,第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