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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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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开办成本)

開辦費(Organization 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

目錄

什麼是開辦費

  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准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

  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新會計和新稅法下開辦費費的核算和扣除

新會計準則上的規定

  根據新準則的規定,開辦費不再通過長期待攤費用進行核算,而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因為開辦費不符合新準則資產的定義。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

  第三章 資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帳務處理

  二、主要賬務處理  6602 管理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企業(商品流通)管理費用不多的,可不設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內容可併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管理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門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業務招待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技術轉讓費、研究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研發支出”等科目。

  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針對開辦費的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給予企業三種選擇性的處理方式。

  ——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此種選擇方式,對開辦費的扣除方法,稅法上遵從了《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方法。《財政部關於印發〈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2號)、《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均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也就是說無論是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還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的扣除都可以從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扣除(歸集)。

  但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以及《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 ———應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11月版)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從發生的當月直接扣除。這裡“從發生的當月直接扣除”與國稅函〔2009〕98號文件所規定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異,企業對此項的差異處理應予以關註。

  因而,此種方式下,對開辦費的攤銷時間,無論企業成立於何時,也無論企業執行何種會計制度,均為企業開始經營之日,而不是開辦費的發生當期。

  ——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十條規定,開辦費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但此種攤銷方式與前述處理方式存在差異。前述處理方法是分期歸集,一次攤銷,此種方式則是分月歸集,次月攤銷,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兩種處理方式,主要是針對2008年新成立的企業,或2008年之前成立但在2008年開始生產經營的企業。無論採取哪種方式處理開辦費,一經選定,就不得改變。

  ——以前年度未攤銷部分的開辦費,可在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攤銷扣除。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對於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可根據前述兩種方式處理。

註:以下紅色虛線內的內容,為舊會計準則下會計處理,保留此內容,僅供於參考、對照、學習!

開辦費的列支範圍

  (一)開辦費的具體內容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二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二)不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是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三)籌建期的確定

  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在我國受稅法影響較大。例如《外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外資企業籌建期為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的期間”。以上所稱“被批准籌辦之日”,具體是指企業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後和合同被我國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稱“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製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為企業籌建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該規定。

  無論何種類型的企業,判定企業籌建期間結束的時間,最早只能是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最遲只能是企業首次確認收入的當日。

  (四)開辦費一般按五年攤銷,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一次攤銷

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餘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一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納稅人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做好納稅調整工作,並建立“開辦費稅前扣除台賬”或備查登記簿,為以後年度準確申報稅前扣除(調減)額打好基礎。

  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份開始生產經營,前期發生的開辦費總額96萬元,7月份攤銷開辦費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96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96萬元

  本年度允許稅前扣除額=96萬元÷5年÷12個月×5個月=8(萬元),應調增所得額=96-8=88(萬元);

  2002年至2005年每年應調減所得額=96÷5=19.2(萬元);

  2006年應調減所得額=96萬元÷5年÷12個月×7個月=11.2(萬元)。

  開辦費納稅調整台賬設置如下:

  開辦費稅前扣除台賬

  單位:萬元

  台賬填寫說明:

  1.年度:攤銷日期,指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和月份,以後年度按順序類推。

  2.會計攤銷額:指會計上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總金額。

  3.稅收扣除額:指按稅法規定允許在本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

  4.納稅調整額:納稅調整額=會計攤銷額-稅前扣除額。結果是正數為調增所得額,負數為調減所得額。

  5.尚未扣除額:指允許在以後年度稅前扣除的金額。第一年尚未扣除額按本年度納稅調整額填寫,以後年度的尚未扣除額=上期尚未扣除額-本年稅前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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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開辦費"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121.15.137.* 在 2010年3月12日 15:09 發表

這個條目是錯的,開辦費在新會計準則中已計入管理費用。這個條目依據的還是舊會計準則。

回複評論
Angle Roh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3月12日 16:10 發表

121.15.137.* 在 2010年3月12日 15:09 發表

這個條目是錯的,開辦費在新會計準則中已計入管理費用。這個條目依據的還是舊會計準則。

謝謝指正,已進行註釋。MBA智庫是可以編輯貢獻的,期待您的參與!

回複評論
46.105.7.* 在 2013年1月4日 12:43 發表

We've arrievd at the end of the line and I have what I n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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