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核銷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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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核銷投資是指構成基建投資完成額,但不計入交付使用財產成本,按規定應子核銷的各項支出。
1.生產職工培訓費。是指新建企業和新增生產工藝過程的擴建企業培訓生產工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包括委托其他廠礦和國井代為培訓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培訓費,則由生產企業負責,不包括在本子目內。
2.施工機構轉移費。是指按照規定付給施工機構成建制地調來承擔工程任務而發生的一次性搬遷費用。一般包括調遷人員的差旅費,搬遷機械和裝備的包裝費、運雜費,生產工人調遷期間的窩工費等。
3.樣品樣機購置費。是指交工驗收前,為生產單位購置樣品、樣機所支付的費用。
4.農業開荒費用。是指農林建設單位發生的農業開荒費用。
5.報廢工程損失是指計劃安排不當,設計方案變更,重大災害事故等原因造成工程報廢所發生的扣除殘值後的凈損失。報廢工程要經有關部門鑒定,並經當地建設銀行審查簽證,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才能作為報廢工程處理。
6,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是指經過可行性研究,決定取消的項目所發生的可行性研究費用。
以上費用支出後,應計算投資完成額。但是,它和固定資產的形成沒有直接關係,所以,不計入交付使用財產成本,需要報請財政部門核銷。這就是應核銷投資的特征。按財政制度規定,應核銷投資的明細科目和內容,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任意增加。
應核銷投資的核算 [1]
1.發生各項應核銷投資支出,借記“應核銷投資”,貸記“限額存款”、“銀行存款”、“現金”。
2.經批准核銷的報廢工程損失,借記“應核銷投資”,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報廢回收的設備、材料估價入帳,借記“庫存設備”、“庫存材料”,貸記“應核銷投資”。
3.實行投資借款的建設單位,發生以上各項應核銷投資支出時,借記“應核銷投資”,貸記“基建投資借款”,同時借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貸記“待沖基建支出”,並通知生產單位轉帳。
4.對於生產職工培訓費、農業開荒費用等,還應按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包括在生產職工培訓費中的出國實習生費,如果數額較大,可以單獨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有兩個以上的報廢工程,應按工程項目分別核算。用預收下年度預算撥款完成的應核銷投資,應單獨進行明細核算。
5.在下年年初建立新帳時,應將“應核銷投資”的年末餘額全數沖轉,撥款單位沖轉“基建撥款一以前年度撥款”;投資借款卑位,沖轉“待沖基建支出”。
- ↑ 姚世忠 彭扣挑等.財務會計稅收審計實務全書.經濟日報出版社,1993年0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