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贖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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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贖回款核算按照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相關事項計算的,應付投資人的贖回款。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尚未支付之前作為應付贖回款入賬。
(二)開放式基金按規定收取的贖回費,其中基本手續費部分歸辦理贖回業務的機構所有,尚未支付之前作為應付贖回費入賬;贖回費在扣除基本手續費後的餘額歸基金所有,作為其他收入入賬。
(一)基金贖回確認日,按贖回款中含有的實收基金,借記"實收基金"科目,按贖回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借記"損益平準金"科目,按贖回款中含有的未實現利得,借記"未實現利得"科目,按應付投資人的贖回款,貸記本科目,按贖回費中屬於銷售機構所有的部分,貸記"應付贖回費"科目,按贖回費中屬於基金所有的部分,貸記"其他收入--贖回費"科目。
(二)支付投資人贖回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應按辦理贖回業務的銷售機構或申請贖回業務的投資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贖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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