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發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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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發佈是指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各種廣告媒介將製作好的廣告作品刊播、播放、設置、張貼、宣傳的行為。廣告發佈既包括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的發佈行為,也包括戶外廣告、直郵廣告、新媒體廣告等發佈形式。
廣告發佈合同是指廣告發佈者與廣告主或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為廣告發佈活動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
廣告發佈合同屬於《合同法》所規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廣告發佈者利用自己掌握或控制的媒體,完成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委托的廣告發佈任務。不同的廣告發佈者有著覆蓋面和受眾範圍,因此,不同的廣告發佈有著完全不同的廣告效果,廣告發佈者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廣告媒體發佈廣告。
第二,廣告發佈合同的標的是發佈廣告的行為,廣告發佈者要按合同約定去完成,不得擅自改變廣告的內容以及廣告的版面或廣告時間。
第三,廣告發佈合同是一種雙務和有償的勞務合同。
廣告發佈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1)廣告發佈的項目;(2)發佈廣告的數量、質量;(3)發佈廣告的媒介;(4)發佈廣告的範圍;(5)發佈廣告的期限、地點、方式;(6)檢驗的標準和方法;(7)報酬;(8)違約責任;(9)訴訟或仲裁條款;(10)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廣告發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1]
1.廣告發佈者的義務。廣告發佈者的義務就是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的權利,主要有:第一,按廣告發佈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發佈媒體和方式完成發佈廣告的任務。第二,廣告發佈者要利用自己控制的廣告媒體發佈廣告,並接受廣告主或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的檢查。第三,如實地向廣告主或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提供媒體的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
2.廣告主或廣告主委托的經營者的義務。廣告主或廣告主委托的經營者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廣告發佈者的權利,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如實向廣告經營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特殊商品廣告的審查批准文件等。第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廣告發佈者報酬。
- ↑ 蔣恩銘.廣告法律制度.南京大學出版社,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