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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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具有重要意義。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包括禁止準入類和限制準入類,適用於各類市場主體基於自願的初始投資、擴大投資、併購投資等投資經營行為及其他市場進入行為。對禁止準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准,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限制準入事項,或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進入;對應該放給企業的權力要鬆開手、放到位,做到負面清單以外的事項由市場主體依法決定。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統一制定發佈;地方政府需進行調整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未經國務院授權,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發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得擅自增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