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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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法庭制度是指法院為方便群眾訴訟,在轄區設置巡迴地點,定期或不定期到巡迴地點受理並審判案件的制度。
巡迴法庭與現有法庭制度的不同之處在於:
1、巡迴法庭的法官不固定,美國的巡迴法院一般設定3名巡迴法官,但是特殊的領域案件(如能源糾紛案)甚至需要12名巡迴法官聯席審判;
2、法官不常駐法庭,巡迴法院的法官流動性較強,搭配上並沒有嚴格的組合關係,這就保證了巡迴法庭對於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去傾向性;
3、與普通地方法庭相比,受地方黨政制約更少,辦案更加自由、獨立。而且,由於沒有庭長等行政特征明顯的職務設置,法官
獨立意識、平等意識更強,法庭內務、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員管理行使,可以在極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
4、在轄區內均設有審判場所;設置的目的均在於方便群眾訴訟;同屬法院的審判機構,以法院的名義審判案件。
此外,巡迴法庭制度是現實可行的,可以在不修改法院組織法的基礎上立即著手實施。
1、繼續保留原有法庭設施,作為巡迴審判場所。
2、在巡迴地點設置立案、統計、登記等輔助工作人員,負責與法院和當事人的通訊聯絡。地方政府、符合條件的組織也可以協助從事類似工作。
3、在法院設置案件、人員調度機構,負責制訂、落實巡迴審判計劃、方案。
4、巡迴審判法官人員不固定,需要時臨時編組,行政負責人員由資深法官充任,不享受行政、審判方面的特權,重大事務由全體巡迴法官協商、投票解決。司法行政事務由院行政解決。
——保證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務是辦理各類案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做到這一點,必須更加重視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巡迴法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其裁判與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裁判具有同樣的效力,其主審法官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優中選優的審判業務骨幹,不僅能夠公正審理自己管轄的案件,而且能夠指導監督巡迴區內各級法院公正審理各類案件。
——落實司法為民和訴訟便民利民原則的具體舉措。人民性是我國司法的本質屬性和工作目標。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都必須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近年來,隨著案件糾紛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數量持續增加,當事人到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或申訴、上訪的訴訟成本很高、代價很大。巡迴法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與人民群眾的距離近了,具有人民法庭的特征,有人形象地說這是“設在百姓家門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很有道理。巡迴法庭能讓基層的老百姓、當事人和律師有更多機會、更便捷的渠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務,節約他們到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及申訴、上訪的成本。在沈陽設立巡迴法庭,東北地區的當事人可以少跑數百公裡路;在深圳設立巡迴法庭,“兩廣”及海南省的當事人可以少跑兩千公裡路,極大地方便了群眾。
——深化司法改革和探索人民法院未來模式的戰略部署。當前,司法領域存在的司法不公等問題,深層次原因在於司法權力配置和運行機制不科學,比如司法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司法人員管理不符合職業特點等。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把巡迴法庭作為人民法院改革“試驗田”和“排頭兵”,要求巡迴法庭敢於改革創新,為全國法院總結、創造可複製和可推廣的經驗。兩個巡迴法庭率先實行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辦案責任制,隨機確立審判組織,庭領導帶頭審案但不簽發自己未參與審判案件的裁判文書,落實優秀法官必須立足審判第一線的要求,儘量消除審判權運行的行政化問題,確保審判權運行符合司法規律。可以說,兩個巡迴法庭既是司法改革的“產兒”,又是司法改革的“先鋒”,擔負著為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國法院探索“明天”的歷史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分解辦案壓力和加強對下監督指導的重要途徑。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司法審判工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能。近些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審理案件都突破1萬件,最多時一年審理1.4萬餘件,審判接訪壓力很大,息訴罷訪難度增加;很多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及時審案結案上,仍須經常加班加點,這不利於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對下監督指導職能。設立巡迴法庭審理部分案件,就地化解信訪問題,能夠減輕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辦案壓力,使本部有更多精力制定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審理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發佈指導性案例,更好地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工作。另一方面,巡迴法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能夠直接瞭解巡迴區域的審判、執行情況,指導巡迴區域內法院公正司法,也便於當地法院通過巡迴法庭及時瞭解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
——進行法治宣傳和普法釋法的有效平臺。宣傳法治,對公民進行法治教育,是各級法院和法官的重要職責。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等法律工作者“以案釋法制度”。法院是傳播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的重要陣地,而法庭是進行法治教育和法治宣傳的有效講堂。巡迴法庭在巡迴區域內開庭審案,能夠直接向群眾展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的形象,發揮司法教育作用。
為依法及時公正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動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央精神及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設立巡迴法庭,受理巡迴區內相關案件。此前,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迴法庭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巡迴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設審
判機構,巡迴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法的判決、裁定和決定。
2014年6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長王公義在接受專訪時即提出,最高法可能設立華東、華中、華南、西北、西南、華北六大“巡迴法院”。每個分區成立一個巡迴法院,巡迴法院級別明顯高於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未來案子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審理了,可直接在巡迴法院審理,巡迴法院就相當於最高法院的一個個分院。
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2015年1月28日在廣東省深圳市掛牌,巡迴區為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2015年1月31日上午在遼寧省沈陽市掛牌,巡迴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區。
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兩個巡迴法庭的先後掛牌標志著中國的司法改革繼續向縱深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