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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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
巡回法庭与现有法庭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
1、巡回法庭的法官不固定,美国的巡回法院一般设定3名巡回法官,但是特殊的领域案件(如能源纠纷案)甚至需要12名巡回法官联席审判;
2、法官不常驻法庭,巡回法院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搭配上并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这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
3、与普通地方法庭相比,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而且,由于没有庭长等行政特征明显的职务设置,法官
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更强,法庭内务、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使,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
4、在辖区内均设有审判场所;设置的目的均在于方便群众诉讼;同属法院的审判机构,以法院的名义审判案件。
此外,巡回法庭制度是现实可行的,可以在不修改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立即着手实施。
1、继续保留原有法庭设施,作为巡回审判场所。
2、在巡回地点设置立案、统计、登记等辅助工作人员,负责与法院和当事人的通讯联络。地方政府、符合条件的组织也可以协助从事类似工作。
3、在法院设置案件、人员调度机构,负责制订、落实巡回审判计划、方案。
4、巡回审判法官人员不固定,需要时临时编组,行政负责人员由资深法官充任,不享受行政、审判方面的特权,重大事务由全体巡回法官协商、投票解决。司法行政事务由院行政解决。
——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是办理各类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更加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裁判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裁判具有同样的效力,其主审法官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优中选优的审判业务骨干,不仅能够公正审理自己管辖的案件,而且能够指导监督巡回区内各级法院公正审理各类案件。
——落实司法为民和诉讼便民利民原则的具体举措。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本质属性和工作目标。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都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近年来,随着案件纠纷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当事人到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或申诉、上访的诉讼成本很高、代价很大。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近了,具有人民法庭的特征,有人形象地说这是“设在百姓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很有道理。巡回法庭能让基层的老百姓、当事人和律师有更多机会、更便捷的渠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节约他们到最高人民法院打官司及申诉、上访的成本。在沈阳设立巡回法庭,东北地区的当事人可以少跑数百公里路;在深圳设立巡回法庭,“两广”及海南省的当事人可以少跑两千公里路,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深化司法改革和探索人民法院未来模式的战略部署。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司法不公等问题,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不科学,比如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司法人员管理不符合职业特点等。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把巡回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改革“试验田”和“排头兵”,要求巡回法庭敢于改革创新,为全国法院总结、创造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两个巡回法庭率先实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随机确立审判组织,庭领导带头审案但不签发自己未参与审判案件的裁判文书,落实优秀法官必须立足审判第一线的要求,尽量消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确保审判权运行符合司法规律。可以说,两个巡回法庭既是司法改革的“产儿”,又是司法改革的“先锋”,担负着为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国法院探索“明天”的历史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分解办案压力和加强对下监督指导的重要途径。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审理案件都突破1万件,最多时一年审理1.4万余件,审判接访压力很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很多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及时审案结案上,仍须经常加班加点,这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对下监督指导职能。设立巡回法庭审理部分案件,就地化解信访问题,能够减轻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办案压力,使本部有更多精力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发布指导性案例,更好地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能够直接了解巡回区域的审判、执行情况,指导巡回区域内法院公正司法,也便于当地法院通过巡回法庭及时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
——进行法治宣传和普法释法的有效平台。宣传法治,对公民进行法治教育,是各级法院和法官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等法律工作者“以案释法制度”。法院是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阵地,而法庭是进行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的有效讲堂。巡回法庭在巡回区域内开庭审案,能够直接向群众展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形象,发挥司法教育作用。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精神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此前,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
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法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2014年6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长王公义在接受专访时即提出,最高法可能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巡回法院”。每个分区成立一个巡回法院,巡回法院级别明显高于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未来案子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审理了,可直接在巡回法院审理,巡回法院就相当于最高法院的一个个分院。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5年1月2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5年1月31日上午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
至此,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的先后挂牌标志着中国的司法改革继续向纵深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