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司法责任制是基于司法机关的法定职权,明确司法责任范围和追责条件、方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完善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关键。
司法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可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其内涵:一是司法机关、司法辅助机构及司法从业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属于角色义务;二是因其职业行为不当引起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换而言之,“责任”就是指的职责和任务,职责由设立国家机关的法律规定,任务依法定程序落实。有权力必有责任。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就必然承担如影随形的司法责任。简单来讲,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要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不尽职尽责的,要追责。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建立司法责任制是人员分类管理后的关键步骤。这就需要明确,司法责任制的主体是制度指向的进入员额后实行分类管理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责任制的客体是主审法官负责制和合议庭负责制指向的司法过程。由于司法责任制是由国家法律制度对专门机关的专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力并对其结果负责的制度,对其主体的法官要有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要求,以确保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专业性。当满足上述要求进入这一特殊职业群体后,其履职必须有专门保障。其履职的主体地位必须落实并得到应有的社会尊重,这样才能树立司法职业的尊荣感,进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