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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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責任制是基於司法機關的法定職權,明確司法責任範圍和追責條件、方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在這一過程中,建立、完善並落實司法責任制是關鍵。
司法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可從兩個層次來理解其內涵:一是司法機關、司法輔助機構及司法從業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定職責,屬於角色義務;二是因其職業行為不當引起的依法應當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換而言之,“責任”就是指的職責和任務,職責由設立國家機關的法律規定,任務依法定程式落實。有權力必有責任。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就必然承擔如影隨形的司法責任。簡單來講,落實司法責任制,就是要確保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履職盡責;不盡職盡責的,要追責。
在司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建立司法責任制是人員分類管理後的關鍵步驟。這就需要明確,司法責任制的主體是制度指向的進入員額後實行分類管理的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責任制的客體是主審法官負責制和合議庭負責制指向的司法過程。由於司法責任制是由國家法律制度對專門機關的專業人員依照法定程式行使司法權力並對其結果負責的制度,對其主體的法官要有政治素質和專業素質要求,以確保這一特殊職業群體的專業性。當滿足上述要求進入這一特殊職業群體後,其履職必須有專門保障。其履職的主體地位必須落實並得到應有的社會尊重,這樣才能樹立司法職業的尊榮感,進而維護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