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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對背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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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

目錄

背對背信用證的定義

  背對背信用證是指一個信用證的受益人以這個信用證為保證要求一家銀行開立以該銀行為開證行,以這個受益人為申請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證。也稱轉開信用證。其中的原始信用證又稱為主要信用證,而背對背信用證是第二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用途:主要用於中間商的貿易活動。

背對背信用證的特點

  1.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並非原始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意旨。

  2.背對背信用證與原證則是兩個獨立的信用證,同時並存。

  3.背對背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不能獲得原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只能得到背對背開證行的付款保證。

  4.開立背對背信用證的銀行就是該證的開證行,一經開立,該行就要承擔開證行責風險:由中介銀行提示給開證銀行單據必須是開證行所要求的單據,否則原始信用證就不能兌付,而開出背對背信用證的銀行就會失去原始信用證的擔保。

  因此,背對背信用證項下的修改或單據與信用證不符,由於受原證的約束,背對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要徵得開證銀行同意後方能同意修改或接受不符。在實踐中,背對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為了減少自身風險或避免麻煩,在其不能確保原證開證行兌付之前,對該證受益人(實際供貨商)提示的單據總是竭盡其能,挑出不符點以首先拒付,所以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在實務處理中要格外謹慎,不能有任何疏忽。因為在信用證業務中,信用證中各方所遵循的是《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按照上述慣例的規定,各有關當事人所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它行為。信用證規定的付款責任在於開證行而不在於進口商或中間商,而開證行付款的依據是受益人提示的與信用證條款嚴格相符的單據.所以在這個過程中有很大的風險.

背對背信用證的功能系適用的貿易方式

  背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的功能系適用於如下貿易方式:

  進口商為其市場的需要,須進口商品,尋找貨源;而製造商或供應商須開拓市場,尋找客戶。兩者之間因某種原因不能直接通商或來往,故須請中間商介入,把進出口業務聯繫在一起,而從中謀取利潤。

  中間商為了保住商業秘密,不願將貨源或商業渠道予以公開,以為賺取其中間的利潤。故進口商與中間商簽約進口所需貨物,爾後中間商再與出口商簽約,推銷其產品,這種貿易方式稱“三方兩份契約”方式。

  三方即出口商、中間商、進口商簽訂兩份契約。中間商與進口商簽訂的契約,稱第一份契約。依第一份契約所開具的信用證稱原信用證(Original Letter of Credit),亦稱主信用證(Prime Letter of Credit)。

  另外,中間商與出口商簽訂契約,稱第二份契約,依第二份契約開具的信用證,稱背靠背信用證(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亦稱附屬信用證(Subsidiary Letter of Credit)。

  原信用證的受益人係為背靠背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即原信用證的出口方變成背靠背信用證的進口方。

  原信用證的通知銀行,往往是背靠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

  為了實現這種貿易方式,在支付結算中可採用背靠背信用證(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但背靠背信用證是以原信用證(Original Credit)為後盾(Backed)而開發的。

  原信用證與背靠背信用證所列條款的不同點是在價格上有差額,原信用證價格高,背靠背信用證價格低,高低之差係為中間商所獲的商業利潤或佣金。

  關於交貨日期,背靠背信用證所列的交貨日期在前,原信用證所列交貨日期在後,以保證按期交貨。

  開立背靠背信用證的銀行為了減少風險,保護其權益,故在信用證列有如下條款:

  憑原受益人提示於×年×月×日×××銀行(原信用證的開證銀行)開立的第×××號原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之後,才兌付背靠背信用證項下的匯票。

  The credit amount is payable to you upon our receipt from the above accountee of the documents required under the Bank (Issuing Bank of Original Credit) L/C No. dated.

  上述條款稱限制性條款,凡不能滿足此條款所列的要求,背靠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就得不到貨款。

  背靠背信用證的風險在於:不論進口商因故倒閉或死亡,或對契約貨物不能付款,或出口商(即製造商)因故不能交貨,或貨物的性能達不到規定的標準等,其中間商都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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