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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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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抗辯(Ordinary or Personal Defenses / Personal Defense)

目錄

什麼是對人抗辯

  對人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係有關。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只能對基礎關係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且該基礎關係必須是該票據賴以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關係;如票據已被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持票人轉讓給了第三人,而該第三人屬於善意的、已對價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則票據債務人不能對其進行抗辯。

對人抗辯的特點

  因僅能對抗特定持票人,所以又稱為相對抗辯;因其主要產生於特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所以又稱為主觀抗辯;因其與特定當事人自己的行為相關,所以稱為對人抗辯。

對人抗辯的情形

  ①票據原因關係不合法,比如為支付賭債而簽發的支票

  ②原因關係不存在或消滅,比如為購貨而簽發票據但對方沒有發貨

  ③欠缺對價,比如持票人未按約提供與票款相當的商品或勞務等;

  ④票據債務已經清償、抵銷或免除而未載於票據上,可對直接當事人抗辯;

  ⑤票據交付前被盜或遺失,可對盜竊人或拾得人抗辯;等等。

對人抗辯的分類

  依抗辯發生原因不同,對人抗辯可以分為原因關係抗辯、特約的抗辯、票據行為抗辯無權的抗辯四種。

  1、原因關係抗辯

  原因關係抗辯是指基於票據債務人與票據權利人之間所存在一定的原因關係而發生的抗辯。儘管票據是無因證券,但這隻是就不存在直接原因關係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而言;在存在著原因關係的票據當事人之間,仍得以原因關係而提出抗辯。

  原因關係的抗辯,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1)原因關係為不法原因或者原因關係無效、不存在或消滅的抗辯。在直接當事人之間的原因關係為不法原因,例如為財博債務的時候,作為直接當事人一方的票據債務人,得向作為直接當事人另一方的票據權利人提出抗辯。在直接當事人之間的原因關係無效、不存在或已消滅時,也可以提出抗辯。

  (2)對價未受領或者已進行相當於票據金額的給付抗辯。在直接當事人之間存在著票據債務人未受領對價,或已給付了相當於票據所載金額的時候,即可以此提出抗辯。

  2、特約的抗辯

  特約的抗辯是指基於票據當事人之間的一定的特約而發生的抗辯。當事人之間的特約通常為原因關係以外的一定的事實。例如,約定不負擔票據債務或者分擔票據債務,約定單純為融通資金而發出票據,約定由持票人對空白票據進行一定的補充等等。在有關當事人違反相應的約定而要求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義務時,義務人得依相應的特約而提出抗辯。

  3、票據行為抗辯

  票據行為抗辯是指因票據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而發生的抗辯。當然,這種票據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的抗辯理由,僅存在於特定的票據行為人和與其相對的特定票據權利人之間。例如,在行為人意思欠缺時,可以主張票據行為不成立的抗辯;而在行為人票據行為瑕疵時,則可主張票據行為無效或者得撤銷的抗辯。此外,在本人和代理人法人法定代表人之間,在有利益相反的情形、濫用代理權或代表權的情形時,也可以主張票據行為無效的抗辯。

  4、無權的抗辯

  無權的抗辯是指因持票人就票據債務不存在任何權利或者許可權而發生的抗辯。這種抗辯,得由所有的票據債務人向特定的票據持有人主張。持票人就票據債務不存在任何權利,即持票人為無權利人,例如,持票人系竊取、冒領、揀拾票據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持票人就票據債務當然不存在任何權利,應為無權利人。對於無權利人,票據債務人當然可以主張無權的抗辯。此外,在持票人受領能力欠缺或者代理受領能力欠缺時,票據債務人也可以主張無權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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