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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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原理是審計的基礎規律,是審計抽象的帶有普遍性的道理,它不僅是形成審計理論的基本前提,而且也是審計過程的基礎意識。
國內外對審計原理的研究[1]
現在國內外對審計原理的研究還很不充分,尚處於初步探索階段。在國外,系統地研究審計原理的成果不多。毛茨和夏拉夫合寫的《審計原理》一書,提出了八項審計原理:
(一)各種財務報表和財務資料都有驗證的可能。
(二)審計人員與企業經營者之間沒有不可避免的利害衝突。
(三)為檢查而提供的各種財務報表和其他情報,沒有被當事人串通搞不正當的名堂。
(四)企業有完善的內部管理組織,排除了對舞弊等不正當勾當的推測。
(五)企業一貫應用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使財務報表正確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六)只要不提出明確的反證,可以判斷被檢查企業過去的財務狀況確屬真實,而且現在這種判斷也經得起將來的考驗。
(七)審計人為了提出獨立意見而檢查財務資料時,完全以審計人的資格進行活動。
(八)審計人應承擔與其職業地位相稱的職業義務。
我國目前對審計原理涉足甚少,多註重實用研究。而審計原理是審計的抽象,是審計之宗,故是最不應忽略的。歸納出三項審計原理:
1.超脫監督原理;
2.不完全責任原理;
3.無株連原理。
審計原理的來源[2]
(1)各種財務報表和財務資料都有驗證可能;
(2)審計人員與企業經營者之間沒有不可避免的利害衝突;
(3)為檢查而提出的財務報表和其他信息,沒有被當事人串通搞不正當的名堂;
(4)企業有完善的內部管理組織,排除了對舞弊等不正當勾當的推測;
(5)企業一貫應用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使財務報表能正確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6)只要不提出明確的反證,可以判斷被檢查企業過去的財務狀況確屬真實,而且現在的這種判斷也經得起將來的考驗;
(7)審計人為了提出獨立意見而檢查財務資料時,完全以審計人的資格進行活動;
(8)審計人應承擔與其職業地位相稱的職業義務。也有人把審計原理稱為審計公設,因為它不證自明或無法直接證明,但又客觀地存在於審計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