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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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原理是审计的基础规律,是审计抽象的带有普遍性的道理,它不仅是形成审计理论的基本前提,而且也是审计过程的基础意识。
国内外对审计原理的研究[1]
现在国内外对审计原理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国外,系统地研究审计原理的成果不多。毛茨和夏拉夫合写的《审计原理》一书,提出了八项审计原理:
(一)各种财务报表和财务资料都有验证的可能。
(二)审计人员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没有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
(三)为检查而提供的各种财务报表和其他情报,没有被当事人串通搞不正当的名堂。
(四)企业有完善的内部管理组织,排除了对舞弊等不正当勾当的推测。
(五)企业一贯应用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使财务报表正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只要不提出明确的反证,可以判断被检查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确属真实,而且现在这种判断也经得起将来的考验。
(七)审计人为了提出独立意见而检查财务资料时,完全以审计人的资格进行活动。
(八)审计人应承担与其职业地位相称的职业义务。
我国目前对审计原理涉足甚少,多注重实用研究。而审计原理是审计的抽象,是审计之宗,故是最不应忽略的。归纳出三项审计原理:
1.超脱监督原理;
2.不完全责任原理;
3.无株连原理。
审计原理的来源[2]
(1)各种财务报表和财务资料都有验证可能;
(2)审计人员与企业经营者之间没有不可避免的利害冲突;
(3)为检查而提出的财务报表和其他信息,没有被当事人串通搞不正当的名堂;
(4)企业有完善的内部管理组织,排除了对舞弊等不正当勾当的推测;
(5)企业一贯应用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使财务报表能正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6)只要不提出明确的反证,可以判断被检查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确属真实,而且现在的这种判断也经得起将来的考验;
(7)审计人为了提出独立意见而检查财务资料时,完全以审计人的资格进行活动;
(8)审计人应承担与其职业地位相称的职业义务。也有人把审计原理称为审计公设,因为它不证自明或无法直接证明,但又客观地存在于审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