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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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安全港口[1]
安全港口是指特定的船舶,在有關的時間內,在不發生異常事件的情況下,能夠到達它、使用它、並從它那裡返回而不致遇到良好的航行和駕駛技術所不能避免的危險的港口。
港口的安全包括實體上和政治上兩個方面。
1.實體上的安全要求港口本身能在各方面保證船舶安全地進出及停留。它包括很多內容,例如,要有足夠的水深;空中無障礙;有足夠的靠泊設施和防撞墊;有足夠的燈標、浮標、錨地;有可抓牢的海床;不能泊位潮差太大使船舶坐淺;港內移泊時不能有水下不明物打壞螺旋槳等。港口拖輪不足,需從很遠的外港調來拖輪,並因此給出租人帶來高額的拖輪費用,以及不正常的海流形成長涌,將多根系泊纜繩拉斷等情況也都視為港口不安全。
2.政治上安全指當地的政局穩定,港口當局正常工作,不存在戰爭、敵對行為、恐怖活動、捕獲和充公等風險。政治上不安全的例子很多,例如:1861年智利政府強行將掛靠幾個指定港口的外國船隻沒收(confiscation);1997年香港遠洋公司一條船在斯裡蘭卡被泰米爾猛虎組織游擊隊襲擊;索馬利亞內亂時船舶被占領;兩伊戰爭(1974年)使幾十條船被圍在伊拉克的公車拉港內,船舶進入波斯灣港口被導彈擊中等。
如果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指定了一個不安全港口,可以要求更換。如果承租人拒絕更換,則構成違約。此種情況下,如果船舶空載,出租人可以宣佈解除合同;如果船舶滿載,可選擇在臨近安全港口卸下貨物。
但是,出租人應謹慎認定港口或泊位的安全性。按照英國法律,承租人只要在指定港口或泊位當時預見(prospectively)該港口或泊位在船舶到達時是安全的,即雖然知道船舶到達之前港口存在不安全因素,但合理預期當船舶到達時不安全因素會消除,就視為其履行了保證安全港口的義務。例如:在指定港口時,有船舶在航道發生碰撞,但會很快被拖走,不會影響本船進港,則不能認為該港口不安全。
- ↑ 王保樹主編.中國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