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購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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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購買證((Authority to Purchase,簡稱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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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購買證又稱為購買證,是進口商所在地的銀行應進口商申請,在收取全部貨款或部分押金的條件下,向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開出的一種憑證,證中委托出口商所在地銀行代為購買由出口商根據購買證的條款開立的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
委托購買證書的分類[1]
委托購買證可照下列各項分類:
(一)方向(從美出口到華)。
(二)期限六十日、九十日或一百日。
(三)幣名。
(四)撤銷之權利。
(五)向出票者追償之權利。
委托委托購買證的特點[2]
(一)委托購買證是出口地銀行用開證行的資金代開證行購買匯票,開證行必須預撥資金存放在代付行,或事先同代付行約定透支,以備購買匯票之用。
(二)委托購買證項下的匯票是以進口商為付款人、開證行為收款人的商業匯票,帶有“無追索權”條款。代付行購入匯票後,如遇付款人(即進口商)不付款,開證行不得通過代付行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三)開證行委托代付行購買匯票須墊付資金,墊款的資金與利息由開證行向進口商計收。
(四)委托購買證是由開證行指定出口地某一銀行代購匯票,出口商只能向該被指定的銀行交單取款。
(五)購買汪以代付行為收件人,由代付行將委托購買證內容通知出口商。委托購買證方式不利於開證行和進口商。
委托購買證與一般信用證的區別[3]
(一)貸出資金和貸出信用不同
委托購買證是出口地的銀行用開證銀行的資金代開證銀行購買匯票,開證銀行必須預撥資金存放在代付銀行,或事先同代付銀行約定透支,以便購買匯票。所以,開證業務的大小,要受開證銀行資金能力的限制。信用證是開證銀行憑符合信用證規定條款的匯票承付貨款,開證銀行開立信用證時,僅貸出自身的信用,無須預撥資金。
(二)匯票出票人有無追索權的不同
委托購買證項下的匯票是以進口商為付款人,開證銀行為收款人的商業匯票,帶有“無追索權”條款。如進口商見票不履行付款責任,開證銀行不得通過出口地購票的銀行向出口商追索票款。信用證項項下的匯票,以開證銀行(或信用證指定的付款銀行)為付款人,由開證銀行保證承兌或付款。如付款銀行拒絕承兌或付款,持票人對出口商有追索權。
(三)利息負擔不同
委托購證的開證銀行委托出口地銀行為購買匯票須墊付資金,墊款利息由開證銀行向進口商計收。利息的計算是從代付銀行付款之日起至向進口商收款,並將該款匯到代付銀行之日止。所以,購買證上都規定有利息條款,併在匯票上註明。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因未貸出資金,故信用證上不註有利息條款,議付銀行從議付之日起至收回票款時止的墊款利息,在議付匯票時扣除。
(四)代購和議付的不同
委托購買證是山開證銀行指定出口地某一銀行代購匯票,出口商只能向該被指定銀行交單取款。信用證是由開證銀行向出票人或任何持票人保證見慄付款,一般地,任何銀行均可對該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單據議付。
(五)發證對象不同
委托購買證是發致出口地代付銀行的文件,以出口商的代付銀行為收件人,由代付銀行將購買證內容通知出口商。信用證是發致受益人的文件,以受益人為收件人,有時可以不經通知銀行,直接寄交出口商。委托購買證足過去帝國主義園家強加給東南亞國家和殖門地商人的一種貿易支付方式。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商品由帝國主義國家進扣時,必須開立委托購買證;面向帝國主義國家出口時,又必須接受帝國主義目家的銀行開來的信用證。實際上,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的民族銀行,在進出口國際結算中要墊出兩套資金,而帝國主義國家的銀行對這些地區進出口貿易結算可以不墊資金,並無息占用委托購買證下開證銀行預撥的資金,而對其他國家也只墊出一套資金。所以,委托購買證是帝國主義進行不平等貿易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