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购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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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购买证((Authority to Purchase,简称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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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购买证又称为购买证,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应进口商申请,在收取全部货款或部分押金的条件下,向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开出的一种凭证,证中委托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代为购买由出口商根据购买证的条款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
委托购买证书的分类[1]
委托购买证可照下列各项分类:
(一)方向(从美出口到华)。
(二)期限六十日、九十日或一百日。
(三)币名。
(四)撤销之权利。
(五)向出票者追偿之权利。
委托委托购买证的特点[2]
(一)委托购买证是出口地银行用开证行的资金代开证行购买汇票,开证行必须预拨资金存放在代付行,或事先同代付行约定透支,以备购买汇票之用。
(二)委托购买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开证行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带有“无追索权”条款。代付行购入汇票后,如遇付款人(即进口商)不付款,开证行不得通过代付行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三)开证行委托代付行购买汇票须垫付资金,垫款的资金与利息由开证行向进口商计收。
(四)委托购买证是由开证行指定出口地某一银行代购汇票,出口商只能向该被指定的银行交单取款。
(五)购买汪以代付行为收件人,由代付行将委托购买证内容通知出口商。委托购买证方式不利于开证行和进口商。
委托购买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区别[3]
(一)贷出资金和贷出信用不同
委托购买证是出口地的银行用开证银行的资金代开证银行购买汇票,开证银行必须预拨资金存放在代付银行,或事先同代付银行约定透支,以便购买汇票。所以,开证业务的大小,要受开证银行资金能力的限制。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凭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的汇票承付货款,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时,仅贷出自身的信用,无须预拨资金。
(二)汇票出票人有无追索权的不同
委托购买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开证银行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带有“无追索权”条款。如进口商见票不履行付款责任,开证银行不得通过出口地购票的银行向出口商追索票款。信用证项项下的汇票,以开证银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由开证银行保证承兑或付款。如付款银行拒绝承兑或付款,持票人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三)利息负担不同
委托购证的开证银行委托出口地银行为购买汇票须垫付资金,垫款利息由开证银行向进口商计收。利息的计算是从代付银行付款之日起至向进口商收款,并将该款汇到代付银行之日止。所以,购买证上都规定有利息条款,并在汇票上注明。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因未贷出资金,故信用证上不注有利息条款,议付银行从议付之日起至收回票款时止的垫款利息,在议付汇票时扣除。
(四)代购和议付的不同
委托购买证是山开证银行指定出口地某一银行代购汇票,出口商只能向该被指定银行交单取款。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向出票人或任何持票人保证见栗付款,一般地,任何银行均可对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单据议付。
(五)发证对象不同
委托购买证是发致出口地代付银行的文件,以出口商的代付银行为收件人,由代付银行将购买证内容通知出口商。信用证是发致受益人的文件,以受益人为收件人,有时可以不经通知银行,直接寄交出口商。委托购买证足过去帝国主义园家强加给东南亚国家和殖门地商人的一种贸易支付方式。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商品由帝国主义国家进扣时,必须开立委托购买证;面向帝国主义国家出口时,又必须接受帝国主义目家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实际上,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民族银行,在进出口国际结算中要垫出两套资金,而帝国主义国家的银行对这些地区进出口贸易结算可以不垫资金,并无息占用委托购买证下开证银行预拨的资金,而对其他国家也只垫出一套资金。所以,委托购买证是帝国主义进行不平等贸易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