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同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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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同意規則(Majority voting rules)、多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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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選擇,其實就是投票,投票規則說起來五花八門,但最主要的就是兩種:即一致同意規則與多數同意規則。
所謂“多數同意規則”(majority voting rules),也稱為“多數投票規則”,是指一項決策須經半數以上人贊成,才能獲得通過的一種投票規則。多數投票規則的實質,是“少數服從多數”。由於一致同意規則很高的決策成本,使得多數同意規則成本在實踐中最為普遍運用的投票規則。[1]
多數同意規則,又分為簡單多數票規則和比例多數票規則。最基本最常用的規則,是簡單多數票規則。[1]
多數同意規則的起源[2]
早在公元前4世紀,亞里士多德就提出:“就多數而論,其中每一個別的人常常是無善足述:但當它們合而為一個集體時,卻往往可能超過少數賢良的智能。”
馬奎斯·德·孔多塞在前人的思想基礎上提出投票的目標應該代表社會的最優利益。他分析:假設一個由n個人組成的集體需要在決策a和b中選出一個執行,而在實際的兩個決策中,的確一方優於另一方,那麼假設每個投票人獨立做出正確決策的概率高於其判斷錯誤的概率,n個人作為一個整體的最終決策越傾向於是真正更優的一方。換句話說,多數規則是集體選擇的最優方法。
多數同意規則的特性[3]
公共選擇中的多數同意規則, 顯示一種有關公共物品的方案,必須由只有在所有利益相關者中有超過半數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即一半以上的利益相關者表示同意或者不反對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批准。
多數同意規則具有強制性,多數派可以把意願強加於少數派,往往只能改善多數利益相關者的福利而損害少數利益相關者的福利,因此,公共選擇中有最優多數的概念。多數同意規則損害少數利益相關者,這種損害稱為外在成本,外在成本是一個方案得到批准所需要的最低多數的遞減函數;為了使一個方案得到批准所需要的最低多數的數值越大,則協商所需要的時間越長,稱為集體選擇的時間成本。把外在成本函數式與時間成本函數式聯立,則可以求出最優多數。
多數同意規則的合理性[2]
首先,多數規則可以降低決策成本。由於公民對公共物品的價值判斷不同,也就有了集體決策的必要性。要做到一致同意的成本是很高的,所以要降低決策成本的方法就是降低“同意”的百分比,那麼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必然成為瞭解決這個問題的一種方式。
其次,多數規則和民主政治最為貼近,使差異、競爭、衝突、妥協在多數與少數的相互作用過程中獲得正麵價值,使衝突各方在相互施壓中各自獲得某種滿足,以緩和嚴重的緊張局面,達到協調平衡的狀態,從而最終解決的爭議或者衝突的未決狀態,形成一項確定的決策。
第三,多數規則在所有決策規則中是最易操作的原則。它與民主政治緊密相連,在理想的統一的一致性和現實的制定政策的必要性之間進行調節和妥協,而為民主政治的操作性提供了合法性保證。
這些合理性的存在使得多數規則在決策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但是多數規則在實際運行的過程中所面對的困境不可忽視,比如內在的強制性、多數利益優先傾向、多數裁決並不必然具有合規律性、多數並非都是自律的等等。這些困境需要從根本的憲法體繫到政治決策體制的整體反思,併在民主的政治文化氛圍中尋求最終的解決途徑。
多數同意規則的優缺點[1]
多數同意規則的優點,在於與一致同意相比決策成本相對小,容易作出決策。但它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1、存在多數人強制現象(多數人暴政)。這就是所說的外部成本。
2、與一致同意規則相比,單個參與者的選擇行為不再具有決定性,影響個人參與投票的積極性,最終影響真實的偏好顯示。
3、存在多種結果的可能。“投票悖論”,即無法得出明確的均衡結果,而與投票次序有關。
4、無法表達偏好強度。個人只能排列出對不同議案的偏好順序,但無法反映出偏好的強度。這可能在總體上產生無效率的結果,並同時可能產生投票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