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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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貸款是指中國進出口銀行對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的各類項目所需資金髮放的本、外幣貸款。
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包括:境外資源開發項目;帶動國內設備、技術、產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境外投資建廠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提高國內企業產品研發能力和出口競爭能力的境外研發中心、產品銷售中心和服務中心項目;開拓國際市場、提高企業國際競爭能力的境外企業收購、併購或參股項目等。
經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企業或中資控股企業。
(一)借款人具備與境外投資項目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和經營管理能力,並具有一定的涉外經營管理經驗;
(二)擬投資項目獲得我國和項目所在國或地區有關部門批准,有關協議已經簽訂;
(三)借款人在境外投資項目中出資總額不低於100萬美元,以自有資金出資的比例一般不低於其應出資額的30%;
(四)擬投資的境外項目配套條件落實,預期經濟效益良好,有較強的貸款償還能力;
(五)提供經中國進出口銀行認可的還款擔保;
(六)項目所在國政局穩定、經濟狀況和投資環境良好;
(七)對國別風險較高的項目應投保海外投資險;
(八)中國進出口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一)借款人向國家有權審批機關上報項目建議書(包括投標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抄送進出口銀行。同時,該借款人向進出口銀行提交貸款申請;
(二)國家有權審批機關審批或初審項目建議書,並將批覆文件抄送進出口銀行,作為進出口銀行受理貸款申請的參考依據;
(三)進出口銀行就該項目使用境外投資貸款問題出具意見函,作為國家有權審批機關審核或初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參考依據;
(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由進出口銀行對該項目進行審批。
(一)借款申請書;
(二)我國及項目所在國(地區)有權審批機關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批准文件;
(三)投資項目的合資(合作)協議、公司章程及有關的合同等;
(四)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海外投資保險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海外投資險);
(六)借款人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介紹,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本年近期財務報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擔保人資信和經營狀況的資料以及在境外所註冊公司的有關資料;
(七)還款擔保意向書,採取抵(質)押擔保方式的須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質物權屬證明及價值評估報告;
(八)中國進出口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