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證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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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基金證券發行[1]
基金證券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基金公司以籌集受托資金為目的依法向社會投資者公開發售代表特定信托受益權的憑證的行為。
基金證券發行的方式[2]
基金證券發行是投資基金整個運作過程中的一個基本環節。基金證券發行市場稱為基金一級市場,是基金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基金證券發行包括特定發行對象、發行日期、銷售形式、發行價格、發行數額、發行地點等。一般來說,基金證券發行與債券、股票發行大致相似。從發行對象來看,基金認購對象包括個人和法人。在國外,由於基金數額巨大,只向個人投資者發行往往不能完成發行計劃,機構投資者認購基金證券占全部發行基金數額的比例相當高。在我國,現有投資基金大多數向個人投資者發行,只有少數向機構投資者發行。對機構投資者發行一般是採取定向募集或稱私募,對社會公眾發行大多採用出售認購證方法予以配合。發行按分銷環節不同又分為直接發行與間接發行,直接發行指基金髮起人不通過承銷商而由自己直接向投資者銷售,私募多採取直接發行。間接發行是發起人通過證券承銷商發行,間接發行可以採取招標發行、競價發行等方式。封閉型基金髮行除規定發行價、發行對象、申請方法、認購手續費、最低認購額外,還需要規定基金髮行總額和發行期限,一旦發行總額認購滿,不管是否到期,基金就進行封閉,不能再接受認購申請。開放型基金髮行總額雖然可以變動,但仍必須設定該基金髮行總額下限和發行期限,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募集到規定數額,該基金就不能成立。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基金管理公司應會同基金托管公司將已認購款項退還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