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變更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基金變更[1]
基金變更是指基金在其運作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的情況和原因使基金本身或其運作過程發生重大改變。
基金變更的內容[2]
(一)基金合同變更
基金合同是一隻基金運作的基本依據,是維繫基金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變化情況直接影響到基金的投資運行和生存發展。基金合同的變更是指對基金合同內容的修改變化,以致基金合同終止等行為。由於基金合同包括多項內容,故對基金合同的變更就涉及原則性修改和非原則性修改。對於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改變,基金運作方式的變化,托管費用的增加等則屬於原則性修改。由於基金所具有的特殊情況,對於基金合同的變更有以下兩種情況:第一,不涉及《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1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持有人大會決定事項變更的情況,應由管理人與托管人協商確定,報監管機構批准,並依法予以公告。第二,對於《基金法》第71條規定的事由,則包括:(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2)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等情形的,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二)基金運作方式的變更
基金的運作方式,是指基金設立時確定的進行資金募集和資金投入運行的具體方式。《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運作可以採取封閉式或者開放式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運作方式。既然基金的運作方式是由基金合同約定的,就可能出現由於市場的變化或基金管理人本身的原因導致某種基金的運作方式不適應市場的要求而難以為繼。為此就需要對基金的原運作方式進行變更或者調整。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65條,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1.開放式基金變更為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變更為封閉式基金,是指採取開放式運作的基金經過法定程式改為按封閉式方式運作的情形。開放式運作變更為封閉式運作首先要求該基金不得繼續允許投資者申購。這就決定該基金在轉換運作方式時應有足夠的進行規模投資的資金。這種情形可以在基金的申購達到一定資金量時進行,也可以在基金髮生贖回,資金量減少到一定程度的情況下進行,但無論如何,在基金轉變為封閉式以前,必須保證進行規模投資所必要的資金量。開放式基金轉變為封閉式運作後,則不得再進行贖回,在此情況下,為解決投資者的資金變現問題,就需要在一定的場所允許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進行交易,以變現資金。由於我國的基金份額交易均在證券交易所進行,這種變現交易也應安排在交易所,為此基金管理人就需要向交易所提出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請,經交易所核准後方可進行。
2.封閉式基金變更為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變更為開放式基金是指正採取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經過法定程式改為按開放式方式運作的情形。如經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或封閉式基金擴募或續期(即增加基金規模或延長基金存續期限),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封閉式基金可以變更為開放式基金。
(三)基金擴募和基金的續期
1.基金的擴募是指封閉式運作的基金在運作期間,由於需要提高投資效益或因其他情形而在前次募集資金的基礎上,經過監管機構批准另行募集資金,以擴大資金運作規模的情況。封閉式基金運作的資金量是一次性募足的,在規定的期限內資金量是固定的,然而,基金的集合投資本性是要集合更大量的資金進行組合投資,為此,在第一次資金募集量不高,或者經過運行,基金管理人認為某隻基金的資金量過小而需要追加資金規模的,可以申請進行基金的資金擴募。根據這種需要,《證券投資基金法》第66條規定,允許基金擴募,但同時限定封閉式基金的擴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基金運營業績良好;基金管理人最近兩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2.基金的續期。基金的續期即延長合同,是指封閉式基金原合同規定的運作期限屆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協商一致,需要繼續進行基金投資經營活動,依據法定程式,將基金合同按一定期限予以延長或按原定期限再續一期的情形。《證券投資基金法》第66條規定,封閉式基金延長合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基金運營業績良好;基金管理人最近兩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