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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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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基金变更[1]

  基金变更是指基金在其运作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的情况和原因使基金本身或其运作过程发生重大改变。

基金变更的内容[2]

  (一)基金合同变更

  基金合同是一只基金运作的基本依据,是维系基金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变化情况直接影响到基金的投资运行和生存发展。基金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变化,以致基金合同终止等行为。由于基金合同包括多项内容,故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就涉及原则性修改和非原则性修改。对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改变,基金运作方式的变化,托管费用的增加等则属于原则性修改。由于基金所具有的特殊情况,对于基金合同的变更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不涉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1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变更的情况,应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报监管机构批准,并依法予以公告。第二,对于《基金法》第71条规定的事由,则包括:(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二)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基金的运作方式,是指基金设立时确定的进行资金募集和资金投入运行的具体方式。《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运作可以采取封闭式或者开放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运作方式。既然基金的运作方式是由基金合同约定的,就可能出现由于市场的变化或基金管理人本身的原因导致某种基金的运作方式不适应市场的要求而难以为继。为此就需要对基金的原运作方式进行变更或者调整。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5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开放式基金变更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变更为封闭式基金,是指采取开放式运作的基金经过法定程序改为按封闭式方式运作的情形。开放式运作变更为封闭式运作首先要求该基金不得继续允许投资者申购。这就决定该基金在转换运作方式时应有足够的进行规模投资的资金。这种情形可以在基金的申购达到一定资金量时进行,也可以在基金发生赎回,资金量减少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进行,但无论如何,在基金转变为封闭式以前,必须保证进行规模投资所必要的资金量。开放式基金转变为封闭式运作后,则不得再进行赎回,在此情况下,为解决投资者的资金变现问题,就需要在一定的场所允许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交易,以变现资金。由于我国的基金份额交易均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这种变现交易也应安排在交易所,为此基金管理人就需要向交易所提出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方可进行。

  2.封闭式基金变更为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变更为开放式基金是指正采取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经过法定程序改为按开放式方式运作的情形。如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或封闭式基金扩募或续期(即增加基金规模或延长基金存续期限),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封闭式基金可以变更为开放式基金。

  (三)基金扩募和基金的续期

  1.基金的扩募是指封闭式运作的基金在运作期间,由于需要提高投资效益或因其他情形而在前次募集资金的基础上,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另行募集资金,以扩大资金运作规模的情况。封闭式基金运作的资金量是一次性募足的,在规定的期限内资金量是固定的,然而,基金的集合投资本性是要集合更大量的资金进行组合投资,为此,在第一次资金募集量不高,或者经过运行,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只基金的资金量过小而需要追加资金规模的,可以申请进行基金的资金扩募。根据这种需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6条规定,允许基金扩募,但同时限定封闭式基金的扩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运营业绩良好;基金管理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基金的续期。基金的续期即延长合同,是指封闭式基金原合同规定的运作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需要继续进行基金投资经营活动,依据法定程序,将基金合同按一定期限予以延长或按原定期限再续一期的情形。《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6条规定,封闭式基金延长合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运营业绩良好;基金管理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参考文献

  1.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会,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编著.金融理财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1.
  2. 郑泰安,钟凯,陈镜著.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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