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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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金實現投資凈收益後將其分配給基金持有人。基金凈收益是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後的餘額,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按有關規定,基金分紅需要具備以下3個條件:
一是基金當年收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分配;
二是基金收益分配後,單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三是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能進行分配。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若投資者未指定分紅方式,則預設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投資者可以在權益登記日之前去您購買基金的機構處進行分紅方式的修改。
例如,持有一基金10萬份,現每基金份額分紅0.05元:假設選擇現金分紅方式,那麼基民可以得到0.5萬元的現金紅利;假設選擇紅利再投資,分紅基準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25元,那麼,基民就可以分到5000元÷1.25元/份=4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就變為10.4萬份。
開放式基金預設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但基民可以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以及基金行情的變化自主更改。
更改分紅方式時,代銷客戶需持本人身份證和證券卡去原先購買基金的代銷機構修改;直銷的客戶可通過基金公司網站或電話交易系統自行修改。
一般來說,基民每申購贖回一次,必須承擔2%左右的手續費,由於開放式基金分紅可以令基民不用支付任何費用就套現部分現金,對於需要現金或想要落袋為安但又不想出高額贖回費贖回基金的基民來說,分紅具有一定意義。但對於暫時不需要兌現收益、希望繼續充分分享基金未來的上漲空間的基民來說,分紅意義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