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基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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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基本建設基金制[1]
基本建設基金制是指國家將財政的建設性預算收入作為固定資金渠道,構成基本建設基金,列收列支,與其他財政收支分開,實行專款專用,滾動使用的 一斑一種資金管理體制。
基本建設基金制的特點[2]
基本建設基金制的特點是:具有穩定性、周轉性、增長性和風險性等。
基本建設基金制的構成[2]
基本建設基金制的構成是:
①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中中央使用的部分。
②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中中央使用的部分。
⑤財政定額撥款。
實行基本建設基金制的意義[3]
基本建設基金制的建立,改變了政府投資一年一定,按部門分配的作法,使政府投資有固定的資金來源,並能周轉使用。這對於提高投資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建設基金制的管理原則[3]
1.統一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基本建設基金與財政費用分開,由國家計委對基本建設基金以及其他資金進行統籌安排,由建設銀行按計劃進行管理。基本建設基金分為經營性項目投資和非經營性項目投資。前者主要安排給國家專業投資公司經營,也安排一部分給有關主管部門;後者主要由主管部門管理。不論投資主體是誰,採用何種投資方式,基本建設基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計劃確定的投資額及建設用途撥付和使用,做到專款專用。
2.按計劃管理的原則。
國家基本建設基金實行按計劃管理。
3.按期分次撥入,年終結轉的原則。
國家基本建設基金由財政部按期分次撥付。基金實際支出數小於實際收入的,其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納入下年度基金撥付計劃統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