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變數名稱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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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變數名稱侵權是指出於從他人商標、名稱或商業標誌中牟利的惡意,註冊功能變數名稱、出賣功能變數名稱的行為。
功能變數名稱侵權有以下特點:
一是主體上,功能變數名稱侵權涉及到一個特殊主體,即功能變數名稱的持有人;
二是功能變數名稱侵權發生在功能變數名稱的註冊和使用過程中;
三是由於功能變數名稱是新事物,在調整商標、商號、名稱等法律中並未涉及功能變數名稱的規定,法律上存有空白和爭議。
依據現有功能變數名稱登記規則,全球任何個人或組織都可自由登記並享有“.COM”、“.NET'’等尾碼的國際頂級功能變數名稱,其使用轉讓等亦無嚴格限制。這也造成了一些著名企業的商標被惡意搶註為功能變數名稱,以期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獲取巨額不當利益,引發了大量的功能變數名稱爭議糾紛,如具有轟動效應的世界著名快餐連鎖店“麥當勞”搶註事件。
功能變數名稱侵權的表現[1]
由於功能變數名稱具有極大的商業價值,所以商業企業之間關於功能變數名稱的爭奪相當激烈。功能變數名稱受到侵害的情形主要有四類,即功能變數名稱之間的模仿行為、將他人的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作為商標併進行使用的行為、將他人的功能變數名稱在商號或企業名稱中進行使用的行為、其它對功能變數名稱的非授權使用。以下分述論之。
1.功能變數名稱之間的模仿行為。功能變數名稱作為網上標識,具有唯一性。但是對電腦而言,只要有一個字母不同或加減一個“.”或“一”,就足以區分兩個不同的功能變數名稱。因此,與商標註冊不同的是,功能變數名稱註冊只審查有無相同功能變數名稱的存在,而不審查有無相似功能變數名稱在先註冊。相似的功能變數名稱當然不會引起電腦的誤認,但對人來說就不同了,相似的功能變數名稱可能導致用戶認為兩家網站具有某種關係,從而使得一些人因為註冊與知名網站功能變數名稱相似的功能變數名稱而獲得不正當利益或給網站及其註冊者帶來不利影響。實踐中,對功能變數名稱的模仿行為一般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出於不正當競爭的目的而模仿。這種模仿主要是指通過對知名網站的模仿,使網上用戶產生二者之間有某種聯繫的錯誤認識,從而訪問該網站,使其訪問率大大增加。比如,如果有人模仿目前十分出名的新浪網www.sina.com而註冊名為www.newsina.com的網站從事與新浪網相似的業務。另一類是出於諷刺等目的而進行的“滑稽模仿”。這種模仿主要是指有人在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中滑稽模仿他人的著名功能變數名稱,目的是為了諷刺所謂的大企業,挑戰它們的權威地位。例如,微軟公司的功能變數名稱為“microsoft.com”,而有一家叫做“零軟(ZeroMicro)”的軟體企業註冊了功能變數名稱為“MicrosOft.com”的網站,即把“soft”中的字母“0”換成了數字“0”。
2.將他人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為商標的行為。與將他人的商標註冊搶註為功能變數名稱向反,知名的功能變數名稱本身也可能遭到搶註。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具有密切聯繫,一些具有顯著性的功能變數名稱可能被註冊為服務性商標。雖然,功能變數名稱與商標在技術上有所不同,但只要被申請的功能變數名稱符合商標註冊審查原則,就應當能夠獲得註冊。雖然目前此類糾紛尚未十分明顯地表現出來,但這種可能的確存在,因此,如何在此類糾紛中保護功能變數名稱註冊者的合法權益,就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此尚無名文規定,對功能變數名稱的保護需要通過進一步立法來實現。
3.在商號或企業名稱中使用他人的功能變數名稱。由於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包含漢語拼音字母(外商投資企業,有對外業務的企業除外)和數字,而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都是由字母、數字和連字元組成的。因此,企業無法使用功能變數名稱本身作為商號或企業名稱。但是,在我國有許多非常知名的功能變數名稱都有其響亮的中文名字,如“sohu”被稱之為“搜狐”,“ya.hoo”被稱之為“雅虎”,“sina”被稱之為“新浪”。這些中文名稱已經與功能變數名稱本身融為一體,看到這些中文名稱,廣大的網路用戶自然會聯想到相關的網站。由此可見,功能變數名稱的中文翻譯詞其實在某種意義上也已成為功能變數名稱的一部分。而許多功能變數名稱與其註冊者的企業名稱並不相同,例如新浪網就是四通利方公司推出的,此時可能就有人會乘機以知名功能變數名稱的中文翻譯作為企業名稱來進行註冊,比如“新浪網路公司”。雖然《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影響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目前只對馳名商標的權利人要求撤銷他人登記的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企業名稱持積極態度。這種狀況對功能變數名稱的保護和網路產業的發展都極為不利。
4.其他非授權使用的行為。這一情況主要是指除上述幾種情形之外的其他對功能變數名稱的不正當使用,從而可能使功能變數名稱及其註冊者的聲譽等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例如,將他人的功能變數名稱用於產品裝潢、宣傳品或其它領域,從而可能引起他人的誤認——認為該產品與使用此功能變數名稱的網站有某種聯繫。
- ↑ 張運所.論功能變數名稱保護的制度選擇[J].河北建築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