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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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均權制[1]
均權制是指中央行政組織與地方行政組織的權力保持平衡,既不偏於集權,也不偏於分權的一種行政組織體制。其基本特征是折中於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二者之間,主要根據事權的性質進行合理的劃分,凡適宜中央管轄的事務劃歸中央政府管,凡適合地方管轄的事務劃歸地方政府管,並且維持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協調和配合關係。
均權制的優缺點[2]
1.均權制的優點:可發揮集權制和分權制之長,而避二者之短,既可保證中央的政令統一與指揮靈便,又可因地制宜,充分發揮地方或下級的積極性、主動性。
2.均權制的缺點:若均權不當,則會揚集權制和分權制之短,而避二者之長,既不利於中央的統一指揮,也不利於地方積極性的發揮。
均權制的理論依據[1]
均權制是一種較為理想的組織體系,其理論依據在孫中山先生的“均權”學說中得到明確的闡述。孫中山先生認為:“政治裡頭有兩個力量:一個是自由力量,一個是維持秩序的力量。政治中的這兩個力量,正如物理學裡頭有離心力與向心力一樣。政治裡頭的自由過多,便成了無政府,束縛過多,便成了專制。自由與專制這兩個力量不要各走極端,向物理的離心力與向心力相互保持平衡一樣。”因此,“權之分配,不當以中央和地方為對象,而當以權之性質為對象,權之宜屬於中央者屬之中央也,權之宜屬於地方者屬於地方也”。“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所以,孫中山先生認為凡是有關全國人民利益的重要事務都應該交由中央政府,凡是有關地方局部利益的事務,應該劃歸地方政府管理,二者權力的劃分當以既不妨礙中央政府的巨集觀控制也不損傷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