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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審計職能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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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地方政府審計職能軟化

  地方政府審計職能軟化指目前審計工作普遍存在著審計難、反映難、處理更難的現象,地方審計機關,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對同級政府活動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1]

地方政府審計職能軟化的表現[1]

  地方政府審計面臨的發展困境主要是審計職能軟化問題。審計職能軟化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審計監督職責的履行很難落實到位。目前的審計工作普遍存在著審計難、反映難、處理更難的現象。這一問題導致的直接後果是審計監督職責履行不到位,作用得不到發揮,人大、政府對審計的重視和支持程度,社會對審計的理解和認同程度也隨之下降。

  二是依法獨立實施審計監督缺乏必要的保障。審計實踐說明,地方審計機關,特別是基層審計機關經常容易遇到以權壓審計的現象,審計結果常成為地方政府的“維權”工具,同時,由於缺乏必要的審計幹部保護機制,對審計監督力度較大的審計機關負責人也時有被調離,甚至降職、免職的情況。

  三是審計機關經費得不到保障,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審計法》要求對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要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政府予以保證。但在實際操作中,地方各級政府普遍將審計機關視同一般的行政單位,其所需經費都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這在客觀上削弱了審計機關對財政部門的監督力度。再加上一些地方財力緊張,有些審計機關的審計經費除去人頭費等行政經費後,少之又少,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是同一事項出現重覆審計檢查的情況。有些經濟監督部門如財政、物價、工商以及政府組成的聯合調查機構不協調,導致對某些被審計單位的經濟事項多頭立項,重覆審查,問題重覆處理,輕重不一,使被審計單位產生逆反心理。檢查出的問題,需要理順和解決,這勢必浪費時間,影響審計工作效率。目前,財政部門正積極介入工程決(結)算的評審工作並已出台了一系列關於工程造價評審的規範性文件。他們的主要內容為工程造價審核、財務竣工決算評審,主要方式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工程造價事務所進行審核工作,最後由財政部門出具評審結論。就實質內容和評審對象而言,財政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評審工作與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相同的。而在新的基建財務制度中,規定了建設項目財務竣工決算最終必須由財政機關審批,換言之,今後國家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將面臨審計完後再審批,還是批完後再審計的問題;對建設單位來說,也存在重覆審查之嫌。

  五是大規模審計派出機構與地方審計機關重疊。由於審計機關用人權、財權都集中在各級政府手中,財政部門、地方政府的意見自然一言九鼎,甚至大面積損害了基本審計數據的可靠性。據統計,多年來,審計署特派辦(特派員辦事處)查處的單位違紀金額都高於地方審計機關所查出的金額,最低的為 27 倍,最高則達到 113 倍。為解決這一問題,審計署不得不用變通的方法加以解決,大規模派出審計特派員,併在特派員的領導下設立特派辦。審計署特派員行政級別高——正司級,並接受審計長的直接領導。這一類似於巡撫大員的制度儘管能發揮相當大的作用,但這一作用的背後掩蓋的問題卻是地方審計部門的廢馳和國家財政的浪費,以兩套班子行同一職責,反映的是普遍的制度性導致的地方審計的職責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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