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適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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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適宜性是針對土地的用途來說的,不同的用途對土地質量有不同要求,同一塊土地對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適宜性。土地的適宜性不僅與土地的自然屬性有關,也受到其社會經濟條件的影響,如自然屬性相似的兩塊土地,位於城鎮郊區的適宜於蔬菜種植,而遠離公路的偏僻地塊則不宜於種植蔬菜。
土地適宜性的等級[1]
為規劃目的進行土地適宜性評價一般採用多級續分制的適宜性分類體系。在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土地評價綱要》中,土地適宜性共分四級,即:
土地適宜性綱反映土地對指定用途適宜(S)還是不適宜(N)。
土地適宜性級反映適宜性的程度,如高度適宜(S1)、中等適宜(S2)、勉強適宜(S3)等。
土地適宜性亞級:反映土地受到的限制性種類,如受到侵蝕危害導致勉強適宜等。
土地適宜性單元:同一亞級內生產特點、經營條件和管理條件的差異。
我國目前為土地利用規劃而進行的土地適宜性評價而採用的分類體系一般為類、等、型三級組成,即土地適宜類、土地適宜等和土地限制型。
土地適宜類指土地適宜的用途,如宜農、宜林、宜牧、宜建設等。土地適宜類可根據評價目的劃分得更精細,如宜茶、宜柑橘、宜水稻、宜住宅用地、宜工業用地、宜港口用地等。
土地適宜等反映土地對於特定用途的適宜性程度,通常為三等:
一等地(I):土地對評定用途可持久利用而無明顯限制,或只有微小限制,土地具有較高的生產率和較好的收益。
二等地(II):土地具有一定限制性,持久使用而不採取相應措施會引起土地退化。
這種土地一般要通過增加投入進行土地的改良。
三等地(III):土地具有較強的限制性,土地的生產率或效益很低,勉強適宜利用。
土地限制型反映土地限制性的種類,即造成土地適宜性降低的主要限制性因素。
- ↑ 王萬茂主編,土地利用規劃學,科學出版社,2006年10月,第8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