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適宜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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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適宜性評價是指通過對土地的自然、社會屬性的綜合鑒定,闡明土地屬性所具有的生產潛力,以及它對農林牧漁的適宜性、限制性及其程度的差異。土地的適宜性程度和限制性強度是土地適宜性評價的主要依據,它是針對一定的土地利用方式而言的。
土地適宜性評價涉及四個方面的問題:
1、要瞭解土地評價單元對一定土地用途要求的土地條件的滿足程度,因此就需要知道土地本身的性質;
2、使土地利用應達到該用途所要求的基本土地條件;
3、要瞭解土地的性質是否滿足一定土地用途對土地條件的要求,就需要將土地的性質與土地的用途所要求的土地條件相比較;
4、通過一定的標準確定土地性質與土地用途所要求的土地條件比較之後,進行土地對該用途的適宜性分類。
土地適宜性評價有其評價指標體系,在這個評價指標體系中,包括多方面的土地用途要求,每個方面的土地用途要求又有強、中、弱之分。通過土地評價單元的土地質量與一定利用的土地用途要求的比較,只得到該土地利用對每一具體的土地用途要求的吻合情況的信息,而不清楚土地對一定利用是否適宜及適宜}生程度如何,即還沒有將土地利用對各方面土地用途要求的滿足程度進行綜合。為此,就需對土地進行適宜性分類。
土地適宜性分類就是根據一定的標準,確定土地對一定用途適宜與否以及適宜程度高低。根據土地適宜性分類中,是否採用量化的標準可將土地適宜性分為兩類:
(1)定性土地適宜性分類。它只是根據土地評價單元的土地質量與土地利用的土地用途要求相比的吻合情況,定性地大致說明土地對一定的利用是高度的適宜、中等的適宜、勉強的適宜或不適宜。
(2)定量土地適宜性分類。它是用量化的方法,如指數法、評分法等方法,採用量的指標定量地說明土地對一定的利用是高度適宜、中等適宜、勉強適宜或不適宜。
- 胡振琪,曾暉,付梅臣等編著,土地利用工程學,中國農業出版社,2010.08,第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