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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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代理合同是指委托方委托IN#t-代理商代為推銷某種商品,並支付代理佣金而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貿易代理是指貨主和生產廠商及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將指定商品交由國外客商代銷的貿易形式。授權代理人在一定範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和處理有關事務。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內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代理商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托人招攬客戶和訂單、簽訂合同、處理委托人貨物、收受貨款和賺取佣金。在國際貿易中,許多業務是通過代理人進行的。如:銷售、採購、運輸、保險、廣告、金融、訴訟等。根據委托人授權大小,國際貿易代理合同可分為國際貿易總代理合同和國際貿易獨家代理合同和一般代理合同三種。
(1)國際貿易代理合同的標的物是確指的、具體的某種商品。
(2)代理行為有時間期限和區域限制,它只能發生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和委托方指定的地區範圍內。
(3)標的商品的價格是由委托方規定的。
(4)當事人雙方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係,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業務,並領取委托人支付的佣金,不承擔風險。
按委托人授權的大小,國際貿易代理合同可劃分為國際貿易總代理合同、國際貿易獨家代理合同和一般性國際貿易代理合同等類型。
(1)總則(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訂立合同的依據和目的)。
(2)關鍵詞解釋。
(3)代理方式。
(4)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職責。
(5)代理佣金標準。
(7)合同的修改和終止。
(8)適用的法律。
(9)爭議的解決。
(10)文字規定。
國際貿易總代理合同
第一條總則
本合同於20年 月 日由下列雙方共同簽訂。根據 法律登記註冊的 有限公司,其地址 (以下稱“委托人”)根據 法律登記註冊的 有限公司,其地址 (以下稱“總代理人”)
鑒於:
委托人欲從 有限公司(以下稱賣方)引進技術,經委托人及總代理人雙方同意,由委托人指定的其總代理人系獨家全權代表,委托人授權其代表可根據合同所列的條款和條件,與賣方洽談欲引進技術的價格及其他有關事項。
茲同意下列條款:(略)
第二條定義
1.本合同所有術語的意義,明確闡述如下:“佣金”系按本合同所列的條款和條件由委托人按照第六條第一款支付給總代理人的佣金。“許可證協議”系指委托人與賣方所簽訂的技術轉讓或許可證協議,包括與技術有關的於任何時候的補充、修改和增補的技術,由賣方出售,轉讓該技術並向委托方予以報價。“價格”系指委托人為引進該項技術而支付給賣方的款額。
2.各條款所列的標題僅為醒目而用,對本合同的解釋無影響。
第三條總代理
1.委托人指定其總代理人,係為獨家全權總代理並代表委托人與賣方洽談引進該項技術應付的價款及有關許可證協議的條款和條件,並代表委托人聯繫一切有關事項。為此,總代理人願意接受此委托。
2.在合同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為其代理人洽談引進該項技術的價格及有關許可證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或代表委托人聯繫有關任何事項。
3.根據合同總代理人作為委托人的獨家全權代理,代理委托人洽談本許可證協議為引進該項目,為此,一旦成交,予以承認並生效,委托人與賣方洽談該項技術的價格及其他條款和條件,經談妥及各方當事人正式簽署許可證協議及總代理取得佣金,其總代理權終止。
4.委托人指定總代理人,係為獨家全權代理,代表委托人洽談許可證及引進該項技術事宜,本合同的委托人與總代理人不因此形成合股關係.亦不因此獲得本合同指定範圍以外的代理權。
第四條總代理人的職責
1.於本舍同期內的總代理人:
(1)必須努力與賣方洽談,使賣方取得最好的價格及最優惠的條款和條件,便於委托人獲得該項目技術的轉讓並儘快簽訂許可證協議。
(2)在洽談轉讓及引進該項技術的過程中,總代理人和賣方洽談中若出現任何爭議、分歧或僵局,應立即向委托人提供有關爭議、分歧或僵局之詳情並就此事與委托人磋商。
(3)應採取確實有效的辦法為委托人取得該項技術並簽訂許可證協議。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總代理人不得:
(1)除委托人指定的全權代理有關事項外,不得自行為委托人代理任何事項。
(2)以委托人的名義允諾或解決任何事宜,或以委托人的信用作擔保,或代表委托人作任何保證或陳述,或使委托人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3)與賣方協議轉讓和獲得該項技術的價格及有關條款和條件。
(4)不論以任何方式從委托人處所獲得的信息資料,皆屬秘密,僅能為引進技術用,不得泄露。
第五條委托人的職責
1.代理人當代表其委托人與賣方商定價格、條款和條件時,或將轉讓技術的價格條款和條件書就許可證協議時,或就有關問題提出要求時,委托人須立即向總代理人給予指示。
2.委托人應及時滿足代理人需求,向總代理人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便於總代理人與賣方洽談技術轉讓和獲得該項技術。
第六條佣金
1.委托人同意支付給總代理人價格總金額的%的佣金,佣金於許可證簽署之日以美元支付。
2.合同雙方同意賣方與委托方簽訂轉讓技術價格條款及條件時,委托方的義務應根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支付佣金,同時總代理人按照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有權利收取佣金。委托方屆時不得以任何藉口延遲,應即時支付。
第七條終止合同
1.如遇有下列任何條件或情況時,委托人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總代理人;按合同規定總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職責或義務時,或當收到委托人就總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職責的通知後的三十天內,仍置之不理,立刻終止本合同對代理人的委托。
2.按照本合同規定期滿或終止對總代理人的委托,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均不妨礙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3.當屆滿或終止對總代理人的委托時,按下述條款辦理:
(1)總代理人應立即將與委托人業務有關的票據、備忘錄、其他文件交還給委托人。
(2)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於終止對總代理人委托的五天內,金(按六條第一款規定應支出付清部分的佣金)支付給代理人。記錄稿件或委托人將傭4.按本合同規定,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屆滿終止對總代理人的委托.本合同仍然予以履行或遵守其條款,對各方均有約束力並付諸實施。
第八條分代理或轉讓
1.非經委托人預先書面同意,總代理人不得將合同之任何義務或責任轉讓或轉移給非經指定的分代理。不論經委托人如何同意的由總代理人委托的分代理,根據合同的規定不得免除代理人的任何權利、義務或責任。
2.非經總代理人預先書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義務或責任予以轉讓或者轉移給他人。3.本合同對委托人、總代理人及各方指定的繼承人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並確保實施。
第九條修改
委托人與總代理人簽訂的引進技術合同書,包括整個合同書和備忘錄,並將取代委托人與總代理人對該項引進技術以往的全部協議和安排,且後者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即告終止。除非經本合同當事人簽署的書面通知,否則本合同不得做任何修改和變更。
第十條適用的法律
本合同的一切條款是根據簽字時現行的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制定的。在合同生效後,由於頒佈了新的法律、法令、條例,或對原有的法律、法令和條例進行了修改,致使委托人和總代理人中任何一方的經濟利益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協商,並對本合同的有關條款作必要的修正和調整,以維護委托人和總代理人在協議中的正常的經濟權益。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1.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時,首先應由委托人和總代理人友好協商解決。
2.若協商不能解決,可以調解,如調解無效,最終將在根據國際的仲裁程式仲裁。
3.在爭執發生時及爭執提交仲裁過程中,除所爭執並提交仲裁的問題外,委托人和總代理人都必須按本合同的規定繼續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
4.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委托人和總代理人都有約束力。仲裁費(不包括各方聘請律師的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二條語言
本合同以英文和中文書寫,兩種文字均為正式文本。
第十三條通知
1.凡有關本合同的通知、請求或其他通信往來,須以文字為準,可採用書信、電傳、電報方式傳遞。
2.凡有關通知、請求或其他書信往來,可用書信、電傳、電報方式按對方所列地址寄至對方。本合同的雙方於首頁所列日期簽署,立此為據。
委托人 總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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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