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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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是指主權國家在其稅收管轄權相互獨立的基礎上平等地參與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使有關國家從國際交易的所得中獲得合理的稅收份額。
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係是國際稅收的重要調整對象之一。各國的涉外稅收立法及其所簽稅收協定的一個重要目的就在於確保公平的稅收分配。 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是國際經濟法中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稅收領域里的具體運用與體現。
實現國際稅收分配的公平最關鍵的因素在於合理地確定各國之間稅收管轄權的劃分。在一項跨國所得中,一般至少要涉及二個國家,即所得來源國和所得納稅人居住國。該二國可分別根據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同一跨國所得進行徵稅。為了避免雙重徵稅的發生,就必須對他們的稅收管轄權進行劃分。
一般地說,發達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資本輸出入基本上是平衡的,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則不然,前者處於資本凈輸入地位,而後者處於資本凈輸出地位。因此,由發達國家組成的經合組織所頒佈的稅收協定範本在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聯合國卻頒佈了另一範本,用以指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間稅收協定的簽訂。因為經合組織的協定範本若適用於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必然會造成發展中國家的稅收利益較少,而發達國家的稅收利益較大,從而造成一種不公平。聯合國範本雖然也對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進行一定的限制,但與經合組織的範本相比,來源地管轄權明顯擴大,而居民管轄權則相應縮小,從而有利於實現居住國與來源國間真正的稅收分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