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分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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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分殊性(State Diferen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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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分殊性是指國家在組織和結構上相對於社會的獨立性,它是國家在“形式”上獨立於社會,與社會相分離的特性。
歐洲與我國國家分殊性的對比[1]
國家分殊性體現在兩個重要的層面上:其一,國家自身擁有一套獨立的組織體系;其二,這種組織體系由於其享有對於合法暴力的壟斷而根本不同於其他社會組織,並且,隨著它的日漸完善和理性化,它建立起了對於其統治疆域內民眾的管轄和統治 。
基於亞里士多德的論斷,即在自然秩序中城邦先於國家和個人,因為整體在本質上必優先於部分,斯蒂芬認為人類的政治本性、權利的必需性和合法性以及政治群體的主體論地位,這三者都使得國家理應成為獨立於社會的力量。在黑格爾看來,國家代表不斷發展的理性的理想和文明的真正精神要素;而公民社會則由非道德的因果規律所支配,它在倫理層面上表現為一種不自足的地位,因此,對這種不自足狀況的救濟或干預,只能訴諸整個社會進程中唯一真正的道義力量,即國家。
國家與社會的分殊性還來源於二者事實上的結構分化。在傳統國家或前現代國家,國家的統治依賴於社會中間人。
所謂的社會中間人主要指統治者的家庭成員、貴族、地方精英等,他們擁有徵稅、鑄幣及司法等廣泛的權力。那時的國家還不擁有替代這些中間人的行政機器,因此,國家和社會“膠合”在一起。現代國家的建立意味著國家可以擺脫對社會中間人的依賴,因為國家建立了自己的一系列制度和機構,國家能夠依靠一個非家族性的、非貴族的行政體系直接建立其對於其疆域內民眾的統治。就歐洲而言,l4—16世紀的歐洲國家發生了重大轉型,從中世紀的封建國家轉向現代民族國家。宗教改革使得國家政權脫離基督教會的控制,實現了國家的世俗化,為建立統一主權的現代國家奠定了基礎。同時,隨著統治者的家長權力向政治權力的發展,產生了~個與社會相分離的國家行政體系。起初這種政治權利是有限的,但隨著統治者對非本族支配權力要求的擴大,政治權力擴大到了其統治疆域外的民眾。在這個過程中,統治者及其家族不能夠完成日益複雜和龐大的行政任務,一個初步的行政體系開始建立。隨著這一體系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國家不僅建立起了自己的軍隊和稅收汲取機構,而且還建立起了提供社會多種服務、履行多種國家職能的機構,從而國家演變成了一個多功能的並與社會相分離的組織 。
與歐洲現代國家形成的路徑不同,中國在很長的時期里擁有一套優越的行政體系,這套行政體系有著複雜而巧妙的職責劃分,並藉助科舉制和儒家學說保持了相當的穩定性。但在韋伯看來這種行政體系並非現代“理性國家”,因為它並非以“專業官僚” 和“理性法律” 為基礎。國家正式機構建立到縣級,很難再向基層延伸,國家在鄉土社會的統治還相當依賴地方精英來維持;同時,國家還不得不依靠諸如胥吏和監生等各種非正式官僚來處理社會事務;國家的稅收汲取能力、強制力的壟斷性等諸多方面仍然非常虛弱。1949年後中國的變遷,不僅僅是國家政權性質的變化,更重要的是建構了一個前所未有的現代國家官僚組織體系,國家組織在條、塊上不斷延伸,將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攬人管轄範圍之內,建立起了與社會分化的龐大的現代國家組織體系。
國家分殊性的要義[1]
當然,國家的分殊並不是指國家凌駕於社會之上,國家脫離社會。事實上,國家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它根植於社會。國家與社會之間存在一種相別又相依的互動聯繫。“國家與社會在時過境遷中有分離的一面,同時也存在必須融合的一面,完全可以說兩者的分離是為了更好的融合及融合是為了更恰當的分離,從而最終使兩者協調和良性互動” 。當然,理論上有這種可能:當國家權力過分膨脹,過多地侵入社會領域,乃至消除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界限,那麼國家的分殊性就不復存在。卡爾·斯密特指出,當國家權利無限擴大,並最終完全控制社會時,“這將導致國家與社會合二為一。在這種狀態下,所有事情至少在潛在意義上都是政治的。國家因此便無法聲稱其獨特的政治特征了”。國家存在的基本條件是國家與社會維持明確的區分,一旦這一區分不復存在,那麼國家的自主性與獨立性就會消失。國家的無所不在取代了國家與社會的二分法,取代了自主的國家。這並不是我們想看到的狀態,我們主張以理性的方式將國家與社會區分開來,以便一方面為社會的自主發展爭取最大的空間。
另一方面使國家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和效能,積極、充分而有效地發揮自身的作用,從而扮演好自身的應然角色,使二者處於良性互動的關係中。國家分殊性理論指導我們理性界定國家與社會的職能範圍,從我國實情出發,我們需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將該由政府管理的事務切實管理好,將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務轉移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