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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禁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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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禁止權

  商標禁止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可以禁止其它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在與其核准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的權利。

  商標禁止權是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經過自己的許可而使用註冊商標和與之相近似的商標的權利。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註冊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禁止權的範圍比商標專用權的範圍廣。

商標禁止權與商標專用權的關係[1]

  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註冊商標支配權。它包括對註冊商標的獨占使用、續畏、使用許可和轉讓等權項。值得提及的是,有的學者把商標專用權與續展權、使用許可權和轉讓權並而視之,作為不同的權利來加以看待。但筆者贊同專用權除包括獨占使用外,尚應包括續展、使用許可和轉讓等權項。因為,這些權項,實質上是獨占使用的邏輯延伸或轉換形式。正因為商標專用權是以註冊商標所有人能夠為一定行為、特別是獨占使用為主要內容和特征的,具有積極作為的意義,因而也有把商標專用權稱為商標註冊的積極效力或商標權人的積極權利的說法。

  關於商標專用權與商標禁止權的關係,理論上主要有包容關係說和併列關係說兩種主張。包容關係說認為,專用權包含禁止權,禁止權是專用權的權能之一,二者的關係是一種統括關係。併列關係說認為,專用權與禁止權同屬於商標權的內容,是商標權的兩個方面,二者是一種併列關係。筆者贊同後一種意見。理由是:

  第一,根據商標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而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禁止權發生的效力的場合除第一種情形與專用權的效力範圍重合之外,其餘三處均大於註冊事項,超出了專用權的範圍。換言之,商標註冊人雖然不能在註冊事項之外為商標使用行為,但卻可以在註冊事項之外,制止他人的某些商標使用行為。顯然,禁止權的效力範圍大於專用權的效力範圍。

  第二,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項規定,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如果將此項規定與第三十七條合併考慮,則可以認為第三十七條關於專用權範圍的規定屬於硬性規定,不得作擴大解釋,則不能解釋為專用權對類似商品或近似商標等越界事項也有效。

  第三,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十四條關於註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和需要改變文字、圖形,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的規定,如果註冊商標所有人企圖在第三十八條第(1)項規定的後三種情形中享有獨占權,即把“專用”的範圍及到禁止權的範圍,必須藉助於註冊程式方能辦到。因此,有充分理由認為,專用權難以統括禁止權,二者並非包容關係,而是併列關係。

  這裡有一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為什麼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註冊事項為限,而禁止權卻可以超越註冊事項發生效力?換言之,為什麼專用權以註冊事項為限,而第三人在註冊事項外所為的某些商標使用行為仍然會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商標專用權的特征及商標法律制度的功能著手。

  商標專用權的客體是註冊商標。註冊商標作為一種識別標記,是通過在商業活動中實際使用之後,起到吸引和保持顧客的作用,從而給權利人帶來經濟上的好處。顯然,商標專用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其價值意義,是通過註冊商標的識別作用來體現的。而這種識別作用的發揮,又是以一般消費者能否辨認為轉移的。由於商標作為一種識別標記的特殊性,在“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的場合也可能造成對註冊商標的仿冒和影射,導致廣大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因而有必要將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擴及到商標專用權的效力範圍之外,這樣方能確保商標專用權的有效行使。另外,從商標法律制度的功能看,由於商標法的目的是要通過“保護商標專用權”,“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所以商標法將禁止權的範圍擴及於專用權的範圍之外,其意義是關係到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維護商標秩序,而非僅僅是擴大商標註冊人的特權。因此,從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來看,禁止權的範圍大於專用權的範圍也是合理的、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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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石慧榮.試論商標禁止權.現代法學1994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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