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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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互換(commodity sw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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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互換是指交易雙方,一方為一定數量的某種商品,按照每單位的固定價格定期對交易的另一方支付款項;另一方也為特定數量的某種商品按照每單位的浮動價格定期向交易的對方支付款項,這裡的浮動價格是以定期觀察到的即期價格為基礎計算的年平均數。
商品互換是一種特殊類型的金融交易,交易雙方為了管理商品價格風險,同意交換與商品價格有關的現金流。它包括固定價格及浮動價格的商品價格互換和商品價格與利率的互換。
商品互換屬於非貨幣性交易,通常情況下,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
按照相關稅法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取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實際上是一種有償出讓資產的行為,只不過換取的不是貨幣,而是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將非貨幣性交易分解為出售或轉讓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和購置新的非貨幣性資產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分別計算繳納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2002年10月,甲公司以其生產的A產品與乙公司的B商品進行交換,雙方對換入的資產均作為庫存商品核算,並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A產品的賬麵價值為80000元,公允價值(不含增值稅,下同)和計稅價格均為100000元。B商品的賬麵價值為110000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100000元。2003年3月,甲公司將換入的B商品出售,價款為130000元(不含增值稅,下同)。2003年5月,乙公司將換入的A產品出售,價款為120000元。
假設甲、乙公司均未對換入、換出的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上述業務不考慮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因素。
甲公司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為:
1.2002年10月,甲公司用A產品換入B商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應視同銷售,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0×17%=17000(元)。
借:庫存商品—B商品8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庫存商品—A產品8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2002年,會計上對非貨幣性交易不確認收益。而稅務上確認產品銷售收入100000元,產品銷售成本80000元,即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所得20000 元(100000-80000)。因此,甲公司在申報2002年企業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此時,B商品的計稅成本為100000 元。
2.2003年3月,甲公司將B商品出售,增值稅銷項稅額=130000×17%=2210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13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2100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0
貸:庫存商品———B商品80000
2003年,會計上對這筆業務確認產品銷售收入130000元,產品銷售成本80000元,即確認銷售利潤50000元(130000-80000)。而稅務上確認銷售收入130000元,計稅成本100000元,即確認商品轉讓所得30000元(130000-100000)。由此可見,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多計收益20000元(50000-30000)。因此,甲公司在申報2003年企業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
綜上,甲公司在換取B商品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元,將其出售時應調減20000元,整個交換及處置過程中共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0元(20000-20000)。
乙公司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為:
1.2002年10月,乙公司用B商品換入A產品,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0×17%=17000(元)。
借:庫存商品—A產品11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庫存商品—B商品11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2002年,會計上對非貨幣性交易不確認收益。而稅務上確認產品銷售收入100000元,產品銷售成本110000元,即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失 10000元(100000-110000)。因此,乙公司在申報2002年企業所得稅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此時,A產品的計稅成本為 100000元。
2.2003年5月,乙公司將A產品出售,增值稅銷項稅額=120000×17%=20400(元)。會計分錄略。
2003年,會計上對這筆業務確認產品銷售收入120000元,產品銷售成本110000元,即確認銷售利潤10000元(120000-110000)。而稅務上確認銷售收入120000元,計稅成本100000元,即確認商品轉讓所得20000元(120000-100000)。由此可見,會計處理比稅務處理少計收益10000元(20000-10000)。因此,乙公司在申報2003年企業所得稅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
綜上,乙公司在換取A產品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將其出售時應調增10000元,整個交換及處置過程中共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0元(1000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