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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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合同責任是指合同關係消滅以後,應承擔保密、協助、保護、通知(告知)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違反此項義務,給相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合同履行完畢後,合同關係隨之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歸於消滅。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有些合同雖然履行完畢,但根據合同性質仍然要求當事人一方負某種義務。由於此時契約關係已不存在,因此它不屬違約責任。同時,也由於這種責任不符合侵權責任的規則,所以也不屬於侵權責任。這種責任是合同責任在合同履行完畢後的一種延續的性質,在國際上大多認為它是合同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應屬於合同法調整的範疇。因此,有的稱之為“類似合同責任”,更多的則稱之為“後合同責任”。
後合同責任產生的依據是誠實信用原則及國際交易安全之慣例。出於經濟交易安全的需要,現代各國立法都把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調整民商活動的拳頭原則,列入民商法典,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帝王條款”,地位十分突出。我國民法通則也把這條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確立下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民事合同關係一經確立,合同當事人雙方的關係即由一般關係轉為一種互相信賴、協助、照顧、保護的特殊關係,並且,這一特殊關係的維持不能只以民事合同的終止為前提,而應當依靠這種關係建立起來的公平、互利基礎不被打破為原則。因此,合同履行完畢後,只要有 “必須註意事項”存在,合同當事人就必須善意的履行此項義務,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及交易安全慣例的必然要求,後合同責任正是這種要求的反映。
首先,後合同責任是因違反民事義務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後果。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後合同責任產生的前提是基於違反了民事義務,或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的事實。但在後合同責任中這種侵害又不同於一般民事侵害。一般民事侵害多屬於直接侵害,即由侵權的當事人直接實施,而後合同責任中的侵權往往都表現為一種間接的方法。如合同履行完畢後,對應繼續負保密義務的事項,放棄保密責任,由於故意或疏忽等因素使本應保密的事項公開被第三人得知、利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侵害。這是後合同責任的一個顯著的特征。
其二,後合同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建立後合同責任的目的是以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保證其正確運轉,維護經濟秩序為目的。它主要是在有過錯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給相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才產生的,而這種損害主要是財產損害,因此只有用財產性質的方法來調整才能使相對方當事人被損害權益得到有效的彌補。所以,後合同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當然,它也不排除民法所規定的其他責任方式,如賠禮道歉等,但這些責任方式只是在沒有給相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情況下適用。因此,它們只能是次於財產責任的一些補救性責任方式。
第三,後合同責任是過錯的行為人對相對方當事人(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合同當事人在合同關係中的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按照平等原則要求,在一方當事人有不履行義務或侵犯對方的權利時,它不僅使對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也使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破壞,只有迫使加害人承擔同樣的不利的後果,才能使受害人被破壞的平等地位和被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彌補,因而後合同責任是有過錯方當事人對相對方的責任。有時它不僅指原合同方當事人,同時還包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這時此第三人就為共同過錯人,應與合同過錯方當事人一起對被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後合同責任是負有必須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交易慣例而產生的。在近年來國際經濟交易大量增加的情況下,從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國際交往,增強國際信譽的原則出發,許多國際交易慣例也為我國所認可,這些原則大多都包含有誠實信用及必要的註意義務,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有損害事實存在。也就是說,只有過錯一方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過錯方纔承擔民事責任。反之,如果過錯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為,但對對方當事人來說並無損害事實,即構不成後合同責任,更不發生損害賠償問題。
第三,損害事實與過錯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只有在合同關係消滅後負有保密、協助、保護、告知等必須註意的義務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對方當事人損害事實之間存在這種前因後果關係,即損害是由違法行為即註意不當引起的,違法行為人才承擔後合同責任。
第四,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主觀過錯是構成後合同責任的主觀要件。即違法行為人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為的當時,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後合同責任。這是民事責任的一般原則要求,也是後合同責任的一般要求。當然,主觀過錯是以過錯方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和範圍為基礎的,其判斷標準應以行為人的最大註意限度和預測性為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