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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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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责任的概念

  后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关系消灭以后,应承担保密、协助、保护、通知(告知)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此项义务,给相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关系随之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归于消灭。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合同虽然履行完毕,但根据合同性质仍然要求当事人一方负某种义务。由于此时契约关系已不存在,因此它不属违约责任。同时,也由于这种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规则,所以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这种责任是合同责任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种延续的性质,在国际上大多认为它是合同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因此,有的称之为“类似合同责任”,更多的则称之为“后合同责任”。

  后合同责任产生的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及国际交易安全之惯例。出于经济交易安全的需要,现代各国立法都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调整民商活动的拳头原则,列入民商法典,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帝王条款”,地位十分突出。我国民法通则也把这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合同关系一经确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即由一般关系转为一种互相信赖、协助、照顾、保护的特殊关系,并且,这一特殊关系的维持不能只以民事合同的终止为前提,而应当依靠这种关系建立起来的公平、互利基础不被打破为原则。因此,合同履行完毕后,只要有 “必须注意事项”存在,合同当事人就必须善意的履行此项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安全惯例的必然要求,后合同责任正是这种要求的反映。

后合同责任的法律特征

  首先,后合同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合同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基于违反了民事义务,或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的事实。但在后合同责任中这种侵害又不同于一般民事侵害。一般民事侵害多属于直接侵害,即由侵权的当事人直接实施,而后合同责任中的侵权往往都表现为一种间接的方法。如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应继续负保密义务的事项,放弃保密责任,由于故意或疏忽等因素使本应保密的事项公开被第三人得知、利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侵害。这是后合同责任的一个显著的特征。

  其二,后合同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建立后合同责任的目的是以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保证其正确运转,维护经济秩序为目的。它主要是在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给相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才产生的,而这种损害主要是财产损害,因此只有用财产性质的方法来调整才能使相对方当事人被损害权益得到有效的弥补。所以,后合同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当然,它也不排除民法所规定的其他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等,但这些责任方式只是在没有给相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情况下适用。因此,它们只能是次于财产责任的一些补救性责任方式。

  第三,后合同责任是过错的行为人对相对方当事人(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按照平等原则要求,在一方当事人有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它不仅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也使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破坏,只有迫使加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的后果,才能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因而后合同责任是有过错方当事人对相对方的责任。有时它不仅指原合同方当事人,同时还包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这时此第三人就为共同过错人,应与合同过错方当事人一起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后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后合同责任是负有必须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惯例而产生的。在近年来国际经济交易大量增加的情况下,从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国际交往,增强国际信誉的原则出发,许多国际交易惯例也为我国所认可,这些原则大多都包含有诚实信用及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有损害事实存在。也就是说,只有过错一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过错方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如果过错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对对方当事人来说并无损害事实,即构不成后合同责任,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

  第三,损害事实与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在合同关系消灭后负有保密、协助、保护、告知等必须注意的义务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对方当事人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前因后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违法行为即注意不当引起的,违法行为人才承担后合同责任。

  第四,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后合同责任的主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后合同责任。这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要求,也是后合同责任的一般要求。当然,主观过错是以过错方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的,其判断标准应以行为人的最大注意限度和预测性为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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