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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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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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資本投資公司是指在法國和盧森堡註冊的,可發行包括對沖股份在內的不同類別的股份的投資公司。
法國第一家可變資本投資公司成立於1963年。可變資本投資公司以發行股票的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將所募資金依法進行證券投資。投資公司的資本即為公司的凈資產值。投資者(股東)可隨時要求以凈資產值購買和贖回投資公司的股票,因此投資公司的資本也隨之變化。按照規定,可變資本投資公司的原始資本不應低於5000萬法國法郎。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發行的股票如符合條件便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有關法律規定,投資公司的資產必須由有資格的托管商保管。投資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指定托管商。托管商必須是獨立於投資公司的機構,並設在法國。
至2000年年底,法國可變資本投資公司數量達1,255 家。
法律結構和法規
開放式投資公司(OEIC) |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ICAV) | |
釋義 | 開放式投資公司(英國註冊) |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盧森堡註冊) |
背景 |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集合投資工具; 在英國註冊; 在英國廣泛應用,在西歐及其他地區應用; 相對於單位信托的一種靈活的可選的投資,於1997年引入英國 | 以公司形式設立的集合投資工具; 在盧森堡註冊; 在西歐廣泛應用,也在其他地區應用; 於上世紀初引入。 |
法律結構/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 | 開放式投資公司(OEIC) 可作為傘形基金公司下設一些子基金,或者以單一獨立基金形式設立。 開放式投資公司(OEIC)可發行包括對沖股份在內的不同類別的股份。 公司的設立是符合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以及非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non-UCITS)的法規。 |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ICAV) 可作為傘形基金公司下設一些子基金,或者以單一獨立基金形式設立。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ICAV)可發行包括對沖股份在內的不同類別的股份。 公司的設立是符合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CITS)以及非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non-UCITS)的法規。 |
監管機構 |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 | 盧森堡金融行業服務委員會(CSSF) |
公司治理 | 授權公司董事(ACD)負責開放式投資公司日常經營。 授權公司董事(ACD)、管理公司是經過授權並且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監管。 |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ICAV)設有具體的管理公司,或者有董事會管理。後者有時也被稱為自律公司。 |
存托行/托管行的職能 | 存托行負責基金資產的托管。 存托行也負責監管授權公司董事(ACD)。 存托行和授權公司董事(ACD)必須是完全獨立的。 | (盧森堡註冊的)托管行負責基金資產的托管,並確保維持投資者利益。 監管通常由董事會負責。 |
子基金責任分離 | 子基金之間的責任分離按照英國法律執行。 | 子基金之間的責任分離按照盧森堡法律執行。 |
開放式投資公司(OEIC) |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ICAV) | |
基金收入稅 | 收入、凈支出按照英國公司稅征收20%。 免紅利收入。 60%以上由債務資產組成的債券基金不納稅。 由於紅利收入免稅以及債券基金的組織方式,事實上幾乎沒有基金需要繳稅。 | 不征收基金收入稅 |
預扣稅 | 由於英國已經簽署廣泛的稅收協定,預扣稅一般僅按照協定稅率繳納。 | 幾乎沒有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ICAV)基金能受益於稅收協定; 所以境外紅利通常按照30%征收。 |
其它的基金稅 | 不征收基金的資本稅。 | 認購稅每年按照基金凈值的0.05%征收 (現金和貨幣基金是每年按照基金凈值的0.01%征收)。 |
投資者稅收
開放式投資公司(OEIC) | 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ICAV) | |
所得和資本利得 | 大多數歐洲投資人僅按實際分配所得納稅(比如義大利、西班牙)或者按照基金認定的投資回報納稅(德國、奧地利) | 大多數歐洲投資人僅按實際分配所得納稅(比如義大利、西班牙)或者按照基金認定的投資回報納稅(德國、奧地利) |
利息分配 | 非英國(non- UK)投資者從債券基金(60%以上由債務資產組成)中獲得的利息分配 不納稅。 |
事實上開放式投資公司(OEIC)結構和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ICAV)結構沒有稅收上的差異,因為實際上幾乎沒有開放式投資公司(OEIC)基金繳稅。進一步的說,和可變資本投資公司(SICAV)相比,英國註冊的開放式投資公司(OEIC)基金將享受較低的預扣稅 。[來源:英國投資管理協會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