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资本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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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ociété d’investis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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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资本投资公司是指在法国和卢森堡注册的,可发行包括对冲股份在内的不同类别的股份的投资公司。
法国第一家可变资本投资公司成立于1963年。可变资本投资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所募资金依法进行证券投资。投资公司的资本即为公司的净资产值。投资者(股东)可随时要求以净资产值购买和赎回投资公司的股票,因此投资公司的资本也随之变化。按照规定,可变资本投资公司的原始资本不应低于5000万法国法郎。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发行的股票如符合条件便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有关法律规定,投资公司的资产必须由有资格的托管商保管。投资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指定托管商。托管商必须是独立于投资公司的机构,并设在法国。
至2000年年底,法国可变资本投资公司数量达1,255 家。
法律结构和法规
开放式投资公司(OEIC) |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ICAV) | |
释义 | 开放式投资公司(英国注册) |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卢森堡注册) |
背景 |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集合投资工具; 在英国注册; 在英国广泛应用,在西欧及其他地区应用; 相对于单位信托的一种灵活的可选的投资,于1997年引入英国 |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集合投资工具; 在卢森堡注册; 在西欧广泛应用,也在其他地区应用; 于上世纪初引入。 |
法律结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 | 开放式投资公司(OEIC) 可作为伞形基金公司下设一些子基金,或者以单一独立基金形式设立。 开放式投资公司(OEIC)可发行包括对冲股份在内的不同类别的股份。 公司的设立是符合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以及非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non-UCITS)的法规。 |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ICAV) 可作为伞形基金公司下设一些子基金,或者以单一独立基金形式设立。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ICAV)可发行包括对冲股份在内的不同类别的股份。 公司的设立是符合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以及非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non-UCITS)的法规。 |
监管机构 |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 卢森堡金融行业服务委员会(CSSF) |
公司治理 | 授权公司董事(ACD)负责开放式投资公司日常经营。 授权公司董事(ACD)、管理公司是经过授权并且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 |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ICAV)设有具体的管理公司,或者有董事会管理。后者有时也被称为自律公司。 |
存托行/托管行的职能 | 存托行负责基金资产的托管。 存托行也负责监管授权公司董事(ACD)。 存托行和授权公司董事(ACD)必须是完全独立的。 | (卢森堡注册的)托管行负责基金资产的托管,并确保维持投资者利益。 监管通常由董事会负责。 |
子基金责任分离 | 子基金之间的责任分离按照英国法律执行。 | 子基金之间的责任分离按照卢森堡法律执行。 |
开放式投资公司(OEIC) |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ICAV) | |
基金收入税 | 收入、净支出按照英国公司税征收20%。 免红利收入。 60%以上由债务资产组成的债券基金不纳税。 由于红利收入免税以及债券基金的组织方式,事实上几乎没有基金需要缴税。 | 不征收基金收入税 |
预扣税 | 由于英国已经签署广泛的税收协定,预扣税一般仅按照协定税率缴纳。 | 几乎没有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ICAV)基金能受益于税收协定; 所以境外红利通常按照30%征收。 |
其它的基金税 | 不征收基金的资本税。 | 认购税每年按照基金净值的0.05%征收 (现金和货币基金是每年按照基金净值的0.01%征收)。 |
投资者税收
开放式投资公司(OEIC) |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ICAV) | |
所得和资本利得 | 大多数欧洲投资人仅按实际分配所得纳税(比如意大利、西班牙)或者按照基金认定的投资回报纳税(德国、奥地利) | 大多数欧洲投资人仅按实际分配所得纳税(比如意大利、西班牙)或者按照基金认定的投资回报纳税(德国、奥地利) |
利息分配 | 非英国(non- UK)投资者从债券基金(60%以上由债务资产组成)中获得的利息分配 不纳税。 |
事实上开放式投资公司(OEIC)结构和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ICAV)结构没有税收上的差异,因为实际上几乎没有开放式投资公司(OEIC)基金缴税。进一步的说,和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ICAV)相比,英国注册的开放式投资公司(OEIC)基金将享受较低的预扣税 。[来源:英国投资管理协会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