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違法違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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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違法違章處理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反了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採取一定的措施進行處理。它包括向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收繳及停止供應發票等。
一、責令限期改正
稅務機關在徵管、稽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向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二、製作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罰款額或沒收非法所得額在二千元以下的,由稅務所提出處罰意見,製作《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額或沒收非法所得額超過二千元以上,由縣以上稅務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三、審批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報局、所領導審批後,製作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送達被處罰對象執行(達到聽證條件的,應經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式)。《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對象後,要求其在《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上簽收。
四、錄入信息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理,稅務機關應根據不同情況,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報批生效後,及時將批准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有關處罰信息錄入電腦並監督被處罰對象執行。
五、履行決定
(一)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造成偷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理;
(二)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書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逾期不申請覆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資料歸檔
稅務機關應將各種資料歸入納稅人資料檔案。
發票違法違章處理業務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