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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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的駁回是指經過申請人答覆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仍然存在專利法規定的實質性缺陷而作出的拒絕授予專利權的決定。
發明專利申請的駁回既可以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審查且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後予以駁回,也可以是在經過實質審查且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後才予以駁回。
經過實質審查,審查員認為申請存在實質性缺陷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將給申請人至少一次陳述意見和/或進行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如果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 提出有說服力的意見和/或證據,也未對申請文件進行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修改,或者修改後的申請文件中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過申請人的理由和證據 予以駁回的缺陷,則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這些實質性缺陷包括:
(1)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請的主題屬於《專利法》第25條規定的不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客體;
(3)發明專利申請沒有充分公開請求保護的主題,或者權利要求未以說明書為依據;
(4)申請不符合專利法關於發明專利申請單一性的規定;
(5)申請的發明根據"先申請原則"不能取得專利權,或者申請不符合"一發明一專利"原則;
(6)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關於發明的定義;
(7)權利要求書沒有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或者獨立權利要求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8)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駁回決定包括專用表格和駁回決定正文兩部分。專用表格主要記載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申請號、發明創造的名稱等。
駁回決定正文包括案由、駁回的理由以及決定三個部分。案由部分應當簡要陳述申請案的審查過程,特別是與駁回決定有關的情況,即歷次的審查意見(包括所採 用的證據)和申請人的答覆概要、申請所存在的導致被駁回的缺陷以及駁回決定所針對的申請文本。在駁回理由部分,審查員應當詳細論述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 理由和法律根據。在決定部分寫明駁回的理由,並根據《專利法》第38條的規定引出駁回該申請的結論。
駁回決定一經發出,除要求更正因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專利文件中出現的錯誤和要求改正錯別字的信函外,申請人的任何呈文、答覆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