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定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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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領域里,歷史定價法就是採用上一日的基金單位凈值作為當日基金計價的基礎。這種方式的好處是投資者在進行買賣時,已經明確知道了自己的委托價格,而對基金運作相對較為不利。這種方式在國外曾被採用過,但用的很少。
在我國的農村土地徵用補償上的歷史定價法是指徵地補償數額是按照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產值若幹倍確定的演算法策略。
農民土地的補償標準是農民土地徵用補償的核心問題。當前徵地補償數額是按照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產值若幹倍確定的,這種演算法稱為歷史定價法,即向後定價方式。但是,土地一旦被徵用出讓的時候,計算方法卻被顛倒過來了,採用未來定價法,即向前看的定價方式。當前土地批租定價,就是採用這種方式的。這兩種方法計算出來的價格相差懸殊。按照歷史定價法,目前法律規定的最高補償標準是,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產量30倍以內。每畝土地作為農用的時候,每年最高產出也不過數千元,在這個基礎上乘以30,最高也不過十幾萬元。但是,土地被徵用並出讓後,按照未來定價法,即使按照農用產量,得出的結果也遠遠超過十幾萬元。兩種土地價格計算辦法的巨大差額是地方政府濫用公共利益的名義違法徵地的根本動因。從某種意義上說,歷史定價法造成征收農民土地的補償標準過低,嚴重地侵害了農民土地權益。同時,歷史定價法也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剝奪了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收益權、收益處置權和使用權的轉讓權或流轉權。因此,提高農民土地補償標準是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必然選擇。
歷史定價法。即“漲價歸公”思想在土地估價方法上的體現。該觀點認為:土地增值分為自力增值和外力增值。其中,自力增值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對土地進行投資、改善或增加土地附屬物從而使土地增值,其成果理應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自享。外力增值則是指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以外的社會性投資對於該地產生的輻射作用而使其增值。這種社會性投資主要包括基礎設施性的建設、通訊設施、環保設施等等,以及大中小城市的綜合性建設等。凡此種種都是國家、地方各級政府、公私單位長期投資積累的成果。它們對於農業生產的作用,通常是微弱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然而,它們對於非農業部門,作用卻是巨大的。因此,當土地作為耕地時,這些基礎設施對於農地價格的影響也是極其微弱的。然而,土地由農轉非之後,其對於地價的作用突出地顯示出來?其結果便是土地農轉非之後的巨大增值。概括而言,農地轉非之後的土地增值為自然增值。此種增值的投資,來源於整個社會。從而,體現此種增值的地價增長從原則上來說,應當歸社會所有而不應當歸原農地所有者所有,也不應當歸農轉非之後的土地使用者所有,否則,皆有失於社會公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