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經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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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經濟效率(energy economic ef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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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能源經濟效率[1]
能源經濟效率也稱能源強度,是指產出單位經濟量(或實物量、服務量)所消耗的能源量。能源強度越低,能源經濟效率越高。能源經濟效率指標通常用巨集觀經濟領域的單位GDP能耗和微觀經濟領域的單位產品能耗來表示。
能源經濟效率的計算[2]
Pe表示能源價格(當只有一種能源投入時,;當有多種能源投入時,,為目標能源需求量。ee就是目標能源成本與實際能源成本的比率。當能源投入只有一種時,。顯然,當經濟效率為100%時,能源經濟效率也為100%;反之則不一定成立。能源要素配置效率等於能源經濟效率與能源要素利用效率的比值(前提是在計算要素利用效率時鬆弛變數為0)。
除了採用非參數的DEA法以外,還可以通過建立生產函數或成本函數,採用回歸方法計算能源要素利用效率、配置效率和經濟效率。能源巨集觀效率與能源經濟效率的區別,同勞動生產率與全要素生產率的區別類似(在不考慮居民生活用能的情況下),能源巨集觀效率是有偏的,能源經濟效率是無偏的,二者不完全一致。另外,需要說明的是,DEA方法計算出來的效率是一個相對值概念,效率為1(且鬆弛變數為0)僅僅表示在所測評對象中是最佳的,但並不表示沒有進一步改進的可能性。
能源經濟效率的概念或測度實際上是把節約能源與節約成本一致起來了。決策部門在制定能源效率政策時,通常以能源巨集觀效率或能源實物效率作為測度基準。但是,如果某項舉措可以提高能源巨集觀效率或實物效率,但耗資較多,導致成本沒有降低或利潤沒有提高,則很難激勵能源使用者去採取這種舉措。政府需要設定合理的激勵機制(例如能源、環境稅收制度),使得能源使用者在節能的同時也節約成本,實現激勵相容,既提高了能源巨集觀效率,也改善了能源經濟效率。